开展 “满意在民政” 活动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12&A=4&rec=173&run=13

2003年4月,市民政局提出了在全市民政系统开展“满意在民政”活动。区委、
区政府成立了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民政局长任副组长的“满意在民政”
活动领导小组。同时,各办(镇)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各办(镇)主要领导
是“满意在民政”工作第一责任人。
实行政务公开,增强社会透明度。公开民政部门负责的审核、审批和服务事项;
公开群众关注的热点事项;公开政策法规允许的事项。对于涉及民政工作的各项受
理事项,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退伍军人安置等方面实行服务
承诺。公开形式多样化,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传媒,并通过服务热线、信
息网络等进行公示,测评群众对民政部门的满意程度,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实行民
政局长接待日制度。每月10日民政局长现场受理群众提出的问题。坚持服务对象回
访制度,对生活较困难的五保户、优抚对象、低保对象实行每月定期回访,帮助解
决实际问题。健全社会监督员制度。每个社区都设立了监督窗口、意见箱,畅通群
众意见和建议渠道;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制定整改
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实现内部制约与外部监督的有机结合。
提高“满意在民政”工作的服务水平,在服务标准上,对服务承诺、办事程序
等环节逐一进行检查、审定,力求缩短审批时限,完善限时服务,对符合政策规定、
报批手续完备的,做到即报即办、当场办结。在服务内容上,出台涵盖优待抚恤、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收养登记、婚姻登记等内容的民政工作服务手册,使群众
明明白白。在服务体系上,全区11个社区服务中心,推行“一站式”办公和“一条
龙”服务,实现三级服务中心电话网络“一线通”。在服务质量上,熟悉本职业务,
规范审批行为, 切实做到有诺必践, 违诺必究,以诚信赢得群众的信赖和支持。
“满意在民政” 活动开展以来,全区共有9个部门被评为济南市“满意在民政”示
范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