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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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区政府认真贯彻执行《退伍军人安置条例》,严格审查各种证件和手续,
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坚持实行“三公开”原则,即安置指标公开、安置条件
公开、 安置结果公开, 保证了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1991—1996年共接收退伍兵
1094人,全部进行了妥善安置,达到了分配单位、接收单位和本人“三满意”。市
中区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率为100%。1996年7月,根据市安置办“五区退伍军人
实行集中统一安置”的指示精神,完成了退伍军人的档案移交工作。
国家安置政策改革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征集的县、市、市辖区的
人民政府接收安置:①家属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生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
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②家属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
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在地区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
允许复工复职。

1991—1996年市中区退伍军人安置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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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接收数 ┃ 安置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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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 ┃ 259 ┃ 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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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 ┃ 141 ┃ 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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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 ┃ 211 ┃ 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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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 ┃ 189 ┃ 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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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 ┃ 165 ┃ 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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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 ┃ 129 ┃ 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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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