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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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市中区共有伤残军人630人,在乡复员军人119人,其中农村80人,城区
39人。全区16个街道办事处、镇都建立了优抚机构,各居(村)委会拥军优属服务站
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常年为本地区的优抚对象服务上门,各街道办事处、镇都制
定了各自的优抚细则或办法。为了保证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生活平
均水平, 市中区城市“三属” 定补抚恤1991年分别为71元、66元、61元,1997年
提高到了127元、 122元、117元,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城市达到95元,农
村58—62元,均达到或超过市统一标准。为解决市中区在乡复员军人“三难”问题,
1993年市中区政府和七贤镇政府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在乡复员军人“三难”问题
的暂行办法》。1994年2月在七贤镇建立了医疗基金会和优抚病房, 对在乡复员军
人实行“三优先” ,即优先查体、 优先住院、优先治病,并按照其参加革命时间
的长短给予每人每月8—12元的医疗补助, 对二等以上的在乡伤残军人实行了医疗
费减免,对符合条例政策,属于减免范围内的优抚对象,按规定给予医疗减免 (门
诊就医免70%,住院治疗免90%)。
根据1990年8月省市《关于城镇非农业人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问题的通知》 的
规定,按照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体制,1991—1997年对1260名义务兵家
属进行了优待兑现,优待金由1991年的500元提高到900元,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每户
由1991年的500元提高到2900元。

1991—1997年市中区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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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户数 ┃ 人数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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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 ┃ 184 ┃ 184 ┃ 8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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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 ┃ 182 ┃ 182 ┃ 10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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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 ┃ 181 ┃ 181 ┃ 1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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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 ┃ 179 ┃ 179 ┃ 12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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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 ┃ 172 ┃ 172 ┃ 13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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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 ┃ 176 ┃ 176 ┃ 12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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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 ┃ 182 ┃ 182 ┃ 20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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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1997年市中区伤残保健金及伤残抚恤金发放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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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在职人数 ┃ 在乡人数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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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 ┃ 597 ┃ 26 ┃ 9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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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 ┃ 565 ┃ 26 ┃ 9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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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 ┃ 581 ┃ 26 ┃ 10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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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 ┃ 600 ┃ 27 ┃ 16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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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 ┃ 601 ┃ 26 ┃ 15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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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 ┃ 611 ┃ 26 ┃ 15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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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 ┃ 660 ┃ 27 ┃ 23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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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