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12&A=3&rec=534&run=13

1991—1996年,计划生育实行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全区管辖16个
街道办事处(镇) ,13个区属党委、105个省直单位。1992年,市计生委又下放86个
市直单位。按省、市、区、街、镇五个方面分片包干,落实专人负责管理,每月一
次例会,半年、年终分片进行检查考核。1996年10月济南市进行城市计划生育管理
体制改革,实行属地化管理,建立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双
重管理、双向考核的新的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了各级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关系,明
确了各自的责任。街道办事处(镇)计生办在区计生委、街(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
导下对驻街(镇) 各单位的计生工作实行全面的管理和系列化服务。 并负责管理、
发放《一孩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二孩生育证》的审查报批、避
孕药具供应等工作。全市统一规定的《一孩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全
部由女方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计生办负责发放。《二孩生育证》由女方户口
所在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审查,报区计生委批准发放。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
密切配合驻地街道办事处(镇)党委、政府搞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保证下属单位落
实好各项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继续宣传落实现行的生育政策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大力提倡一对夫妇
只生一个孩子,严格控制二孩,坚决杜绝三孩。《条例》确定女年满23周岁、男年
满25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23周岁怀孕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男女双
方晚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两周;晚育的除国家规定产假外增加产假两
个月,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出勤。1992年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每人每月5元提高到8
元。
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山
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将经批准照顾再婚家庭女
方初育的年龄由原来的须满30岁周岁调整到须年满25周岁;对照顾生育二孩的可以
征收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 全区从1997年1月开始对批准生二孩的家庭征收1000
元的社会抚养费,形成了比较完整的限制二孩生育的配套法规,有利于严格控制人
口增长;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费由过去不少于8元提高到了不少于10元; 对职工
计划生育的处罚规定调整为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新《条例》还根据形势发展出
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城镇一些企业,特别是三资企业等放松计划生育工作管理
的问题提出了实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的要求;针对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问题,
作出了禁止进行非医疗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持生育证怀孕后进行选择性终止
妊娠等方面的规定;针对少数基层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群众不发给或不及时发给生育
证等问题,为规范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作出了生育证审批时限的
规定 (从申请之日起到发证不得超过30天) 。新《条例》还对计生经费投入、节育
手术并发症等做出了原则规定。
继续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区委、区
政府按计生率、晚婚率等六大指标与街道办事处(镇)党委、政府签订人口与计划生
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计生委按照责任书中指标的要求年中、年末进行检查考核,年
终进行奖惩兑现。街道办事处、镇与驻地各单位、村(居)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
管理责任书或协议书,实行层层签定责任书,一级对一级负责。
1993年制定了《流动人口管理办法》,1995年成立了市中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管理协调小组,区委分管计生工作的副书记张志远任组长,区政府分管计生工作副
区长崔学莉任副组长,计生、公安、工商等12个部门组成,1997年,区、街(镇)都
配备了专管人员,对全区9354名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建立了档、簿、卡,与流入、流
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发放审验《计划生育证明》,与流出地建立联
系,定期发放联系信。1997年底全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建档率达93%,证件审验率
达87%,发证率达88%。
(徐庆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