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市中区执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由于撤销市中
税务分局,成立市中区税务局,其经费下放区管理,财政分成比例确定为64.2%。
1992年,市中区仍执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的财政体制,由于市中公安分局经
费下放区管理,财政分成比例重新确定为71.8%。1994年,市中区实行分税制财政
管理体制,确定税收返还基数为1697万元。同时,确定市中区上交基数为992万元,
从当年开始,每年递增7.5%包干上交。
(孙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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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市中区执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由于撤销市中
税务分局,成立市中区税务局,其经费下放区管理,财政分成比例确定为64.2%。
1992年,市中区仍执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的财政体制,由于市中公安分局经
费下放区管理,财政分成比例重新确定为71.8%。1994年,市中区实行分税制财政
管理体制,确定税收返还基数为1697万元。同时,确定市中区上交基数为992万元,
从当年开始,每年递增7.5%包干上交。
(孙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