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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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汉良受贿案。 谢汉良,男,1940年9月18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人,汉族,
中专文化,系山东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山东电力科技大楼”工地项目经理兼
总工程师,经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查明,谢汉良犯受贿罪。
谢汉良在担任山东电力科技大楼工地项目经理兼总工程师期间,利用负责该工
地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于1994年7月至1995年6月共收受江苏华夏电器厂、镇江市
华东化工电力设备总厂等9个供货单位及施工队贿赂的人民币750 00元。 其中:
1994年7月、10月,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先后2次收受江苏省镇江市华东化工电力设
备总厂业务员贿赂人民币20000元;1994年8月,在为该单位购买混凝土泵车过程中,
收受湖北省武汉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贿赂人民币5000元; 1994年9月、12
月, 先后2次收受在山东电力科技大楼工地施工的江苏省南通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
公司济南分公司一一二工程处处长等人贿赂的人民币7000元;1994年10月,在签订
合同过程中, 收受山东省盐业总公司三利汽车配件公司副经理贿赂的人民币10000
元; 1994年9月,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收受山东武城空调设备公司经理贿赂的人民
币8000元;1995年6月,在业务来往中,收受福建省东龙(厦门) 陶瓷有限公司业务
员贿赂的人民币5 000元。
谢汉良多次收受贿赂, 构成受贿罪,1996年8月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李铁赓挪用公款、贪污案。李铁赓,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山东省潍坊市
人,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济南市档案局出纳员。在担任济南市档案局出纳员期
间,利用管理本单位现金支票、库存现金等职务便利,自1994年8月至1995年7月,
采取偷盖财务专用章、私自用现金支票提取公款的手段,先后16次挪用公款338050
元。该款于19 95年8月28日前全部退还本单位。还利用负责经手管理本单位现金支
票、国库券及保管本单位职工储蓄款等职务便利,于1995年9月至同年11月先后8次
用现金支票提取公款754200元, 窃取其保管的国库券15000元, 职工储蓄现金
35000元, 共计804200元,非法占有。1995年11月11日携赃款682490元潜逃,1996
年1月12日被抓获。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发还单位。
李铁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在挪用公
款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携公款潜逃,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1996年9月,
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月等团伙抢劫案。李月,男,17岁,无业。郭伟,男,23岁,无业。窦家安,
男,17岁,无业。李其敬,男,17岁,学生。张新利,男,17岁,无业。林秀峰,
男,18岁,无业。宋秀伟,男,17岁,无业。
1997年9月7日,市中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李月、郭伟、窦家安、李其敬、张新利
和林秀峰。自1997年7月26日至同年8月15日,李月、郭伟、窦家安、李其敬、张新
利、林秀峰、宋秀伟交叉结伙先后在本市天桥区建材市场、无影山中路、标山路等
处骗乘出租汽车至郊外,对出租车司机采取用刀威逼、抓头发、摁胳膊等手段抢劫
作案五起,抢劫协和牌G3型汉字传呼机1台、摩托罗拉汉字传呼机3台,现金670元,
抢劫现金及物品价值4680余元。其中,被告人李月参与抢劫作案五起,抢劫现金及
物品价值4680余元;1998年1月23日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将七犯提起公诉,1998年1月
23日市中区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李月有期徒刑六年,郭伟有期徒刑五年,窦家安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李其敬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张新利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林秀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宋秀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王海龙)

1991—1997年市中区检察院立功受奖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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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个人)│何种奖励 │ 时间 │ 批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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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翟卫星 │个人二等功 │ 1991年│ 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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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荣华 │省优秀公诉人 │ 1992年│ 省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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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尹春燕 │省优秀公诉人 │ 1992年│ 省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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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增胜 │省优秀公诉人 │ 1993年│ 省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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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区检察院│集体二等功 │ 1994年│ 省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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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 建 │个人二等功 │ 1994年│ 省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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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寇立功 │个人二等功 │ 1994年│ 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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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阎廷水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 1994年│中共济南市委、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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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阎廷水 │市检察系统优秀调研员 │ 1994年│ 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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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 迎 │个人二等功 │ 1995年│ 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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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深湖 │个人二等功 │ 1995年│ 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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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雪凝 │个人二等功 │ 1995年│ 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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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立群 │个人三等功 │ 1995年│ 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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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 红 │市枪管工作先进个人 │ 1995年│ 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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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个人) │ 何种奖励 │ 时间 │ 批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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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 红 │ 市档案管理先进个人 │ 1995年 │ 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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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阎廷水 │ 调研先进个人 │ 1995年│ 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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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世才 │ 驻税检察室先进个人 │ 1995年│ 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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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荣华 │ 个人三等功 │ 1995年│ 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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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桂兰 │ 个人三等功 │ 1995年│ 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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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增胜 │ 个人三等功 │ 1995年│ 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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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尹春燕 │ 个人三等功 │ 1995年│ 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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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学梅 │ 个人三等功 │ 1995年│ 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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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继生 │ 个人三等功 │ 1995年│ 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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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检二科 │ 集体三等功 │ 1995年│ 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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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行科 │ 先进科室 │ 1995年│ 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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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税检察室 │ 先进集体 │ 1995年│ 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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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室 │ 统计工作先进单位 │ 1995年│ 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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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室 │ 枪管工作先进单位 │ 1995年│ 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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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室 │ 档案管理先进单位 │ 1995年│ 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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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铁赓办案组 │ 集体三等功 │ 1995年│ 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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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团体对抗赛│ 团体第二名 │ 1995年│ 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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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打” │ 集体三等功 │ 1996年│ 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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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中检察院 │ 先进检察院 │ 1996年│ 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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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 建 │ 个人一等功 │ 1996年│ 省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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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 建 │“十佳”优秀检察官 │ 1996年│ 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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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 迎 │ 个人二等功 │ 1996年│ 省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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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福荣 │ 先进工作者 │ 1996年│ 省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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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尹德江 │ 个人二等功 │ 1996年│ 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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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敬海 │ 个人二等功 │ 1996年│ 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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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 建 │ 省检察系统先进工作者│ 1997年│ 省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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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翟卫星 │ 市综合治理先进个人 │ 1997年│ 市政法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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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 迎 │ 优秀检察官 │ 1997年│ 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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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书东 │ 个人二等功 │ 1997年│ 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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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增胜 │ 能手“标兵” │ 1997年│ 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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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海龙 │ 能手“标兵” │ 1997年│ 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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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爱民 │ 能手“标兵” │ 1997年│ 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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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尹春燕 │ 能手“标兵” │ 1997年│ 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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