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决定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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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8月11日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关于学习贯彻《山东省
计划生育条例》的决议》。决议指出,《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具有法律的效力,
要认真学习,充分理解,严格执行。各级领导要把贯彻《条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作为一件大事抓出成效。计划生育工作要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的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在全社
会形成一个依法进行计划生育的大气候,把计划生育纳入经常化、法制化的轨道。
(于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