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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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我区有烈属和因公牺牲的病故军人家属57人,全部按政策实行了定期
抚恤(孤老烈属50元,因公牺牲的45元,病故军人家属40元,并给予了医疗减免)。
对12名无工资收入的乡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实行了定期补助。义务兵优待包括七贤
镇135名非农业人员全部落实了优待政策。全区有561名残废军人和残废警察、工作
人员, 共发放残废金71474元,发冬季烤煤25500公斤,为5人补发了残废证。七贤
镇对在乡122名复员军人全部实行了定期补助, 每月15元;烈属11户,每月定期补
助35元;军属户年补助费平均每户为550元。
(孙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