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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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区环保工作,强化经济管理手段,依照法规要求,从严执行。对市属以
上驻区单位的排污应征费已达到90%,区属单位应征费达81%,排污费征收金额逐
年上升,1985年前每年一般征收额仅3~6万元,1987年底上升为20万元,1988年达
30万元,为环保事业的发展扩大了积累,同时推动排污单位改造治理加快了步伐。
(司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