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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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1980年,民事调解工作由法院负责。
1980年成立司法局后, 从法院接管了民事调解工作, 调整充实了调解组织。
1981年底全区建成基层调解委员会123个,有调解委员470人,形成了一居一个调委
会、 一厂一个调解办公室的调解网络。全年调解各类民事纠纷668件,其中,房屋
宅基纠纷及邻里纠纷占71%。1982年规定200人以下的区属及驻区厂企不再设调委,
改为专人负责。各街道办事处设置了专职司法助理员。1981~1985年共调处各类纠
纷3063件, 其中邻里纠纷占第一位,为892件, 比率为29.1%,房屋宅基纠纷占
27.2%。其次为婚姻、赡养、继承纠纷。调处成功率为78%。1985年在各街道办事
处建法律服务站10个,兼职人员40名,受理信访98人(次),解答法律询问120件,
调处纠纷70件,代请律师15人(次),介绍公证25件,代写诉状11件,宣传法制38
场(次)。
1986~1990年, 基层调委会发展到282个,有调解人员1217人。其中,街道办
事处有调委会191人, 调委676人。各厂企有91个调委会,541名调委。居民中有纠
纷信息员3300余人。1986~1990年共受理各类民事纠纷2584件,调解成功率为97.6
%。防止矛盾激化73件,避免非正常死亡89人。特别是1988年,坚持以防为主,调
防结合的方针, 进行了4次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大排查,预防纠纷1547件,防止激化
16件,避免非正常死亡1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