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控告申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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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1966年,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分自办与转办两类,专人分管。
自办案件的范围主要有:群众控告有关破坏国家经济、侵犯公民财产及违反劳动人
民利益性质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基层干部违法乱纪及因官僚主义使国家和人民利益
遭受巨大损失的;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违法性质的案件。这一时期的信访情况因遭
“文化大革命”洗劫已无资料可查。
1978~1980年办理6类信访案件,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1985年自办5类案
件,实行归口办案,分级负责制度和检察长定期接访制度。并具体规定了办案程序,
逐步实现规范化、 制度化。1986年自办6类案件,并规定了检察长亲自批阅重要来
信的制度。
1978年重建检察院后信访量达312件(次),1985年9月设控告、申诉检察科,
实有2人, 年底增至3人,1990年增至4人。1979~1990年共受理控告申诉信访3266
件(次),全部处结。1986年办结复查历史免诉案8件,全部维护原判决。
1988年5月, 控告申诉检察在全省率先成立经济、法纪罪案举报站,至1990年
共受理举报线索830件,立案率为39%,奖励举报人8名。
附:典型案例
刘成章奸幼案:刘成章,男,50岁,打烧饼个体户。1954年冬至1956年夏,先
后诱奸2名11岁幼女,严重摧残幼女身心健康。市中区检察院于1957年5月11日批准
逮捕刘成章,11月1日提起公诉,市中区人民法院于1958年1月10日以严重摧残幼女
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道德,犯罪情节实属恶劣,为严肃国家法纪,保障社会秩序,
应予以严厉镇压,判处刘成章死刑。
顾章鸿贪污案:顾章鸿,男,37岁,市中区制袋厂会计。1962年5月~1963年8
月,利用职务之便,以开据发票正、副本不法手段,贪污水泥袋子加工费12240元,
袋子布3000余尺。1964年12月22日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1965年6月29日提起公诉,
10月23日区法院判处顾章鸿有期徒刑10年。
潘忠源强奸案:潘忠源,男,30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助理审判员。潘
经人介绍为李某(女,22岁,已婚)调解家庭纠纷,于1982年10月11日与李相识,
对李谎称是接受领导交办的案件。约李于当月19日上午到市法院宿舍前等候。潘于
10时擅离办公室,将李骗至自己宿舍简单交谈后强行将其奸污。李受害身心受到严
重创伤, 经省精神病医院诊断为心因性精神障碍。1982年11月8日市中区检察院批
准逮捕潘忠源, 1983年1月12日提起公诉。市中区法院以刑法第139条第1款从重判
处潘忠源有期徒刑10年。 潘不服判决,上诉于市法院,1983年3月17日,济南市中
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斌贪污案: 张斌,男,19岁,济南市邮政局转运科搬运员。1988年5月间,
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邮件盗窃财物,折合人民币共2627.5元,并为破坏邮电通讯犯张
琪销赃录音机1台,获赃款280元。1983年5月18日经市中区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14
日提起公诉。 市中区法院于1983年9月3日,以刑法第191条及155条、172条、64条
之规定判处张斌贪污罪有期徒刑14年, 销赃罪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
年。
宋军宝诈骗案:宋军宝,男,26岁,济南汽车标准件厂停薪留职工人。1987年
4月21日由市中区检察院以诈骗罪立案侦查,4月22日将其逮捕。宋自1986年12月~
1987年4月, 以进锁为由,先后诈骗他人现金30250元。1987年9月26日,市中区人
民法院根据刑法第152条、 60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宋有期徒刑13年。宋不服,
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2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潘家隆受贿案:潘家隆,男,48岁,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市中区检
察院于1989年9月14日以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9月28日将其逮捕。潘家隆自1988年
夏天至1989年2月,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贿赂港币5000元,美金500元,冰柜11
台, 全自动洗衣机1台,共计2万元。1990年7月26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
罪判处潘家隆有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