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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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1966年,立案查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渎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
公共财产和妨害社会经济秩序等案件72件72人。其中:贪污案件54件54人,其余为
投机倒把案。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检察被迫停止。
1978年重建检察院后,经济检察工作逐步展开。1982年经济检察科设立后,直
接侦查起诉贪污案、贿赂案、偷税抗税案、玩忽职守案、重大责任事故案、挪用救
灾救济款物案、盗伐滥伐森林案和自己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1982年将重
大责任事故案和玩忽职守案划归法纪检察部门处理。1985年将盗伐、滥伐森林案改
由公安机关管辖。 1979~1990年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694件,自行侦查决定立案
606件,审查起诉147件152人,免予起诉327件353人,撤案110件,移交70件,万元
以上大案要案85件。 其中:1987年立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103件,大要案
22件。1988年立查124件,大要案17件。1989年立查201件,大要案32件。1990年立
查102件, 大要案7件。1987~1990年,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845万元,在山东
省检察系统连续4年荣立集体一等功。 1990年,区检察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反
贪污贿赂斗争先进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