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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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以前,依照《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干部任免管理权限规定,区
委正副书记、政府区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由省委管理。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
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委部、委、办部长、书记、主任,区政府各委、办主任,
各局局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街道办事处党委正副书记、主任由市委管理。
其他干部由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分别管理。
1984年,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党、政机关干部,原则上由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
级。原属省委管理的区委正、副职,区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的正职改为市委管理。
原属市委管理的干部下放一级、由区委管理。原属区管干部均按下放一级的原则,
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分别管理。区直机关各部门的内设科长级干部,由区人事
局管理和任免,部门党委和街(镇)党委的内设科长级干部由各党委管理和任免,
向区人事局备案。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原则上由各主管部门管理。
区政府序列部门的正职,需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任命,
副职则由区政府任命公布。凡人大、政府公布的干部都有任命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