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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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前,结婚和离婚按传统风俗习惯办理。政府不办理婚姻登记。
1950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提倡婚姻自由、男女平等,规定
结婚年龄男20周岁,女18周岁。男女双方自愿结婚者,持单位证明信到区政府办理
结婚登记,1955年改为在街道办事处办理。1963年,济南市提倡晚婚,规定结婚年
龄男28周岁,女25周岁,1971年改为男女各25周岁,1973年又规定男27周岁,女25
周岁。1980年,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1982年,济南市提倡
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
1985年11月,历下区设婚姻登记处,撤销各街道办事处婚姻登记处。男女双方
持户口、单位证明信及合影照片到婚姻登记处登记。
婚姻登记涉及民族婚姻,女方为少数民族的须征得民族委员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