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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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
1952年7月, 国家干部、全民所有制职工开始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区机关的公
费医疗由市卫生局统一管理。1984年12月,济南市在市立一院、市中心医院和历下
区医院试行门诊药费补贴和个人少量垫支的公费医疗改革。 每人每月发给0.90元
的门诊药费补贴,每次就诊个人先垫支门诊药费20%的现金,其余80%的门诊药费
及其他诊治费均由医院记帐,补贴额与垫支数相抵,节约归己。个人垫支超过全年
补贴额10.80元者,其超过部分经审查核实在就诊单位报销。各单位的离、退休人
员医疗费实报实销,不发给门诊补贴。在管理上实行“一专”(建立专门公费医疗
门诊室) ,“一定”(定点医疗),“三统一"(统一医疗证、门诊大病历、专用
处方)。
劳保医疗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工厂、企业职工实行劳保医疗。国营企业医疗费用按
规定范围全额报销,集体企业医疗费报销额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工作年限确定。
自费、半费医疗
辖区无职业市民治病医疗费自理。无业市民系国营企业职工直系亲属,国营企
业报销医疗费50%。困难无业市民治病医疗,民政部门给予救济。1985年辖区市民
自费医疗有4257人,半自费医疗781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