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土地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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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辖区土地征用由济南市统一管理。1950年市政府规定,用地单位申请
批准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通知区公所(政府),区负责召开动迁会,市城建局定
线,市房地产管理局测量,召集业主指界、结算地价、补偿、银行划价等征购程序。
1958年3月, 土地征用办法改为用地单位到市城建局申请登记,经批准后分别
到县、 区人民委员会、 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等单位办理手续。
1949~1960年, 辖区内征用土地13653.37市亩,按用途:厂矿企业用地7012.96
市亩,铁路交通用地643.65市亩,文教卫生用地4329.51市亩,市政设施用地577
.71市亩,农田水利用地758.04市亩,其他用地268.50市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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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1953 ┃ 1954 ┃ 1955 ┃ 1956 ┃ 1957 ┃ 1958 ┃ 1959 ┃ 1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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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亩数 ┃915.68 ┃ 555.45 ┃ 189.85 ┃ 578.80 ┃ 731.02 ┃ 2907.35 ┃ 2553.98 ┃ 14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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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9月, 征用土地改为由济南市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1981年10月,征用
土地改为由市规划建设局统一管理,同时对用地单位每市亩增加3~5万元的综合开
发费或2~3万元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补助费。
1984年12月,征用土地改由市规划管理处和市征地办公室审批,同时每平方米
收40~60元的公用设施、 公共建筑配套费或交纳管理费(占用费的1%)和统建管
理费(统建住宅总造价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