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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土地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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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辖区土地征用由济南市统一管理。1950年市政府规定,用地单位申请批准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通知区公所(政府),区负责召开动迁会,市城建局定线,市房地产管理局测量,召集业主指界、结算地价、补偿、银行划价等征购程序。

1958年3月,土地征用办法改为用地单位到市城建局申请登记,经批准后分别到县、区人民委员会、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等单位办理手续。1949~1960年,辖区内征用土地13653.37市亩,按用途:厂矿企业用地7012.96市亩,铁路交通用地643.65市亩,文教卫生用地4329.51市亩,市政设施用地577.71市亩,农田水利用地758.04市亩,其他用地268.50市亩。

1953—1960年征地亩数
年度19531954195519561957195819591960
征地亩数915.68555.45189.85578.80731.022907.352553.981407.03

1962年9月,征用土地改为由济南市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1981年10月,征用土地改为由市规划建设局统一管理,同时对用地单位每市亩增加3~5万元的综合开发费或2~3万元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补助费。

1984年12月,征用土地改由市规划管理处和市征地办公室审批,同时每平方米收40~60元的公用设施、公共建筑配套费或交纳管理费(占用费的1%)和统建管理费(统建住宅总造价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