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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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区属合作商业实行职工病假工资制度,病假两个月以上开始发病假工
资。具体标准是:病假2~6个月,工龄2年以下发原工资的60%、工龄2~10年发原
工资的70%、工龄10年以上发原工资的80%;病假6个月以上,工龄2年以下发原工
资的40%、 工龄2~10年发原工资的50%、工龄10年以上发原工资的60%。职工生
病医药费报销50%。职工病故发丧葬费50元。同年,实行职工退职制度,退职人员
发还股金,并发3~7个月的工资为退职费。
1970年,区属工业企业实行固定工资制。福利和医药费开支由企业参照国营自
定。1971年,区属工业从职工工资总额中提11%作为福利基金,用于职工的福利和
医药费开支。
1972年, 区属合作商业职工退职费改按工龄计算,工龄1年发1个月的工资,1
次发给。 同年,职工医药费规定报销70%,8月又改为报销90%;退职人员医药费
按在职人员标准报销;对无人赡养的退职人员不发退职费和股金,改按每月发生活
费12~15元,孤寡老人确无生活来源的每月可增加5~10元。
1976年,区属合作商业职工退职制改为退休制,退休职工子女可顶替。退休后
按工龄发原工资的60~75%的退休工资, 医药费报销100%。1979年区运输业实行
统一标准工资,职工实行退休制和子女顶替的规定。1980年区属工业实行职工退休
制和子女顶替的规定。
1981年,区属单位共有退休人员1585人。1982年有退休人员1974人。1983年有
退休人员2142人。同年8月,退职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增加5元生活费。1984年有退休
人员3351人。 1985年有退休人员3710人。同年5月,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元生
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