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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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道光年间,辖区的赋税有牙税、当税、契税、牲畜税、落地税等。咸丰年
间增抽“厘金”。光绪末年,对原征“厘金”的部分商品改征统税,并增加出产税、
销场税、烟酒税、车船捐、戏捐、乐户捐等。另外还有地方加派的公益附捐、特捐、
牲口捐、斗称捐等。
1925~1928年,除正税外加征抚恤费、慰劳将士费、军事借款、军鞋捐、烟酒
费税特捐、公费特捐、油捐、花生行税、人口捐、“讨赤”捐、锅头捐等。
1931年,中央与地方划分税种,实行分别征收。
中央征收的税种有:烟税、酒税、卷烟税、商货税、货物税;
山东省征收的税种有:营业税;
济南市征收的税种有:房捐、戏捐、车捐、大明湖船捐、乐户妓女捐、广告税、
营业登记费、屠宰检验费及地租等。
1937~1945年日本侵略军占领时期,杂税不断增加,有娱乐捐、筵席捐、商店
捐、卫生公益捐、旅馆捐、田赋附加捐、乐户妓女(含中西餐馆女招待)捐、卫生
设备使用费、土膏(鸦片)店执照费和月捐等。
1946~1948年9月,辖区税收有直接税、货物税、地方税。
直接税含:分类所得税、综合所得税、利得税、遗产税、印花税、营业税、财
产租赁所得税、特种营业税;
货物税含:麦粉、棉纱、卷烟、洋酒、火柴、糖类、熏烟叶、饮料品、皮毛、
茶叶、锡箔迷信品、煤、水泥、烟丝、烟叶、土酒、其他金属、其他非金属;
地方税含:营业税、屠宰税、契税、房捐、娱乐税、筵席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妓女捐、遗产捐、营业牌照税、工商登记费、牲畜税、田赋。
解放后,根据“平衡战时负担”和“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执行中逐
步改造和整理”的规定,临时开征的税种有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屠宰税、房
产税、地产税、农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等。
1950年1月, 遵照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开征货物税、工商业
税(含营业税、所得税、摊贩业税、临时商业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交易税、
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10个税种。同年7月,
简并税种、降低部分税率。
1953年,辖区征收的税种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
税、牲畜交易税、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存款利息所得税。
1958年,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工商税制度进行改革,在原税负的基础上
简化税制,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调整个别
产品的税率,分出工商所得税税种,并实行国营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自己核税、自
己填票、自己交库的纳税方法。
1973年,辖区征收国营企业工商税,征收集体企业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征收
集体食堂和个人应税牲畜的屠宰税,征收私人车船使用牌照税和房产税。1978年停
征私人车船使用牌照税和房产税。
1981年,开征个人所得税。1982年开征烧油特别税。1983年开征建筑税,同年
恢复征收临时商业税,并将国营企业应上缴的利润以所得税和调节税的形式上缴国
库。
1985年,历下区征收的税种有:营业税、工商统一税、临时商业税、摊贩税、
产品税、增值税、工商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奖金税、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建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烧油特别税、关税、契税、屠宰
税。
1964~1985年历下税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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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金额 ┃ 年度 ┃ 金额 ┃ 年度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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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4 ┃ 3396.8 ┃ 1972 ┃ 8138.4 ┃ 1980 ┃ 1059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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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 ┃ 3975.7 ┃ 1973 ┃ 8771.5 ┃ 1981 ┃ 1037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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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6 ┃ 4574.4 ┃ 1974 ┃ 7153.6 ┃ 1982 ┃ 10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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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7 ┃ 3744 ┃ 1975 ┃ 9865 ┃ 1983 ┃ 117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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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8 ┃ 3956.3 ┃ 1976 ┃ 4637 ┃ 1984 ┃ 152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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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9 ┃ 5740.4 ┃ 1977 ┃ 5479.6 ┃ 1985 ┃ 276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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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0 ┃ 6617.9 ┃ 1978 ┃ 6105.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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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1 ┃ 6568.2 ┃ 1979 ┃ 6921.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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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979年后,含区外济南炼油厂、济南钢厂等企业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