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政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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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区委、区政府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均由市主管部门直接下
拨。1984年除市直接拨款外,还从区属政法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的罚没收
入,行政企事业单位追回的赃款、赃物变价款,征收个体户、临时商贩、集贸市场
税收等各项收入总额中提取5%作为超收分成收入,历下区净得15.2万元。
1985年,历下区财政总收入982.52万元,其中区财政范围的税收951万元,按
17.3%提取164.52万元; 收入总数比1984年增加403万元,按10%增加分成所得
40.3万元;市定额补贴332.7万元;市专项拨款445万元。同年,历下区财政支出
总数946万元,其中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269.3万元,行政管理费110.8万元,
抚恤和社会救济费142.7万元。 城市建设维护费289.7万元,房管补助费51.4万
元,其他支出82.1万元。收支相抵后结余36.5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