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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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区财政由济南市“统收统支”统一管理,一切财政收入上交济南市,
支出由市财政局拨款。
1984年4月, 历下区成立财政局,实行“定收定支,增收分成,结余归己,超
支不补”的财政体制。1985年改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
区级财政参与分成的范围:区属集体企业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区管税收滞纳金和其他收入等,按1983年收支
基数提取17.3%, 不足部分由济南市定额补贴,两年不变,收入增长部分增加分
成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