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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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后,辖区案件检察工作由济南市检察机关负责。1956年,成立历下区检察
院, 负责辖区案件审查起诉和监督工作。1967年2月,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
法院合并办公, 中国人民解放军进驻,设军管组领导公、检、法。1973年2月军管
组撤销。 1978年5月,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恢复,行使重大犯罪案件检察、侦察,受
理刑事案件,审理公安分局侦查案件,并决定是否批捕、起诉、支持公诉,行使依
法监督。
1980年,区检察院审查刑事案件,批准逮捕42人;审查起诉案件,决定起诉66
人, 免于起诉2起共4人;受理侦察案件4起。1981年,审查刑事案件,批准逮捕93
人;审查起诉案件,决定起诉70起共101人,免于起诉2起共4人;受理侦察案件4起。
1982年, 审查刑事案件,批准逮捕63人;审查起诉案件53起共75人,免于起诉2起
共4人;受理侦察案件7起。1983年,审查刑事案件,批准逮捕320人;审查起诉211
起共263人, 免于起诉1起4人;受理侦察案件10起。1984年,审查刑事案件,批准
逮捕72人; 审查起诉案件95起共127人,免于起诉4起共4人;受理侦察案件10起。
1985年,市查刑事案件,批准逮捕59人,审查起诉案件41起共51人,免于起诉案件
2起共2人;受理侦察案件7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