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区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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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资格
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资格是根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大城市区各界人
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第三条规定:“凡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
赞成共同纲领,年满18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患精神病及剥夺公民权者外,
不分民族、阶级、性别、信仰均能当选代表。”
1953年改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
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但有精神病的人和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除外。”
1982年12月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
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办法
1979年以前,采用直接或间接、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并用的等额选举办法。
1980年后实行直接的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
分之一至一倍。
选举程序
选举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分为五步:第一步建立机构,制定方案;第二步宣传发
动,培训骨干;第三步划分选区,选民登记;第四步推荐提名代表候选人;第五步
选举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