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纪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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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1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成立中央及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
定》。1950年3月,中共菏泽地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其主要任务是检查全区党的
干部及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受理审查并决定地直各部门、各级党组织及党员的处分
或取消处分;在党内加强纪律教育,使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议和
政府法令,以实现党的集中统一。
1953年6月,为改变各级纪委只作为同级党委管理下的一个工作部门,不能检查
和处理同级党委成员以及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工作不能直接过问的状况,成立了中
共菏泽地方监察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检查下级监委的工作,批准和改变下级监委
对案件所作的决定;检查和处分党员违犯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令的案
件;受理党员的控诉和申诉。
1958年1月,菏泽地委与济宁地委合并,撤销了中共菏泽地方监察委员会。1959
年6月恢复菏泽地委后,重新设立中共菏泽地方监察委员会。1963年6月,中共山东省
委根据党的八届七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的精神,将中共菏泽地方
监察委员会改为中共山东省委监委驻菏泽地委监察组,在职权上可超越同级党委向上
级党委、监委直至中央反映情况。“文化大革命”中,省监委驻菏泽地委监察组被撤
销。
1979年6月,设立中共菏泽地委纪律检查组。1980年1月改为中共菏泽地委纪律检
查委员会。1984年3月改为中共菏泽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其主要任务和职权是:维
护党章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协助党委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
情况;对党员进行党纪教育,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等案件;受理党员
的控诉和申诉;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进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批准或改变下级纪
委的决定。1985年5月中共菏泽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升为副专级单位,受地委和省纪
委的双重领导。
党纪教育1950年3月,中共菏泽地委纪委针对建国初期部分党员、干部中存在“
革命成功,可以贪图享乐,邀功求赏”的思想倾向和无组织无纪律现象严重的情况,
根据全国第一次纪检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整党整风运动,运用正反典型向广大党员进
行党纪教育。是年6月,地委纪委通报表扬了南旺县在生产救灾中评选出的39名模范
干部,号召全区党员干部学习他们为人民服务,甘当公仆,积极领导群众进行生产救
灾的先进事迹。同时对103名贪图享乐、不干工作的干部进行严肃处理。对菏泽县公
安队某些干部打人,专区供销社一些干部贪污、浪费,单县、成武、巨野、复程四县
有的区干部在夏征工作中强迫命令,梁山县武装干部马某奸污枪杀病妇(此案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等典型案例,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对一些党员干部进城后在婚姻恋爱
问题上无视党纪的问题,地委纪委和宣传部联合发出了《认真学习婚姻法》、《关于
违反婚姻法情况的通报》等文件,组织全区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并联系实际,开展
了批评与自我批评。
1951年2月,对地区油脂、百货、粮食三个公司在经济检查中评选的17名模范干
部进行通报表扬。11月,又对曹县一区委书记不服从工作调动,失职渎职和在镇反中
7名党员干部倒算,包庇罪犯,违反婚姻法的事件进行通报处理。
1952年2月,中共菏泽地委纪委发出了《做好参军工作中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通知
》,要求各级组织正确贯彻参军政策,防止发生强迫命令的问题。
1953年2月,全区开展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斗争。地
委纪委以“三个反对”为主要内容开展党纪教育。先后通报了复程县火神台乡干部在
春季征购中强迫命令,捆绑吊打农民以及菏泽、定陶两县部分干部贪污问题。
1956年,地委纪委以党的“八大”和中央监委、省监委第一次监察工作会议文件
为主要教材,采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向党员反复宣讲两个会议精神,讲解党的政策和党
员八条标准,结合实际,强调把纪律教育作为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做到纪
律教育与执行党纪相结合。
1957年3月,地委纪委发出了《关于反对和制止当前基层干部、党员中违法乱纪
偏向的紧急通知》,通报批评了部分区、乡、社干部捆绑吊打群众等严重违法乱纪的
错误。9月,制定了《当前监察工作意见》,坚持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
到既弄清思想,又团结同志的目的。
1958年,全区监察干部走出办公室,克服“官”、“阔”、“骄”、“娇”、“
暮”、“怨”六气,在监察工作中开展“学先进,赶先进,比深入,比办案质量,比
党性”的友谊竞赛活动。
1960年,全区开展了机关反右整风和农村整党整社,开始纠正1958年以来刮起的
一平二调、共产风、浮夸风的错误。地区监委结合具体案例,学政策学查处案件的方
法,使监察干部受到系统的思想、政策和理论教育,提高了监察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
质。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区纪检机关被撤销,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全区纪检机关恢复。在总结20余年纪检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反对特殊化,转
变领导作风》的措施,从而促进了全区10个县委、203个公社党委、8564个基层党支
部健全党内各种规章制度。
1979-1980年,全区共举办党员干部党纪教育集训班1353期,90%以上的党员干
部参加了集训。针对部分党员存在的无政府主义、派性、特权思想等问题,又普遍向
广大党员进行民主集中制,党的优良传统,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坚持党的四项
基本原则和党的政治、思想路线教育;联系实际,认真清理思想,剖析派性及左倾错
误的危害,从而加深了对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增强
了党员干部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自觉性。
1981-1985年,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以权谋私、行贿受贿、违纪农转非、违纪建
私房、长期借欠公款及用公款请客送礼等问题,开展了自上而下的逐级清查。把教育
与制定各种防范措施相结合,完善规章制度和加强管理相结合,大张旗鼓地进行正反
两方面的教育。地纪委把全区经济犯罪的情况归纳了八个方面的问题,印发全区,并
在全区开展了党风大检查,使全区党员干部受到生动实际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案件审理1950年,结合整党,中共菏泽地委纪委开展了对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共查处违法违纪案件294起,涉及县级干部3人,区级干部92人,一般干部199人;对
118名违纪人员给予了纪律处分,其中15人被开除党籍,7人被留党察看,8人被撤销
职务,88人受到记过、警告等处分。
1951年2月,重点检查了粮食、百货公司等单位的问题。在“镇反”中,对包庇
地、富、反革命分子的7名党员进行了严肃查处。全区共受理脱产干部党员违纪案件
261起,263人。其中蜕化堕落的121人;贪污受贿、侵占斗争果实的31人;包庇坏人
、丧失革命立场的15人;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的7人;无组织无纪律的37人;其他52
人。
1952年,配合“三反”、“五反”运动,查处贪污分子2148人,其中万元以上的
4人,万元以下千元以上的183人,千元以下的1961人;给予刑事处分的131人、行政
处分的654人。收缴赃款及赃物折合人民币537510元。
1953年,配合新“三反”(反官僚主义、反命令主义、反违法乱纪)运动,采取由
上而下的纪律检查和由下而上的群众揭发检举相结合的办案办法,查处违纪案件424
起,427人,其中县级干部31人,区级干部221人,一般党员干部175人。401人受到处
理,其中开除党籍的75人,留党察看的36人,撤销职务的42人,警告128人,劝告22
人,免于处分的98人。
1954年,重点检查在统购统销工作中执行党纪的情况,在检查中,对违法乱纪的
1042人,给予了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工作籍、警告等处分。
1956年,依据中监委《关于加强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监察工作的决定》、《关
于处理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共产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几项规定》等文件,查处了一
批贪污、盗窃、私分公共财款、乱宰牲畜、乱伐树木、坚持剥削阶级立场、破坏党的
合作化政策、抵触合作化运动的案件。在改造落后乡工作中,配合有关部门对453个
乡的党组织进行了整顿。查处了丧失阶级立场、违法乱纪、蜕化变质的违纪案件181
6起。同时,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发生的官僚主义,破坏党的团结和腐化行为进
行了查处。共处理违纪案件3378起,处分党员3104人,其中开除党籍的1575人,留党
察看的690人,撤销党内职务的301人,警告和严重警告538人,另外劝告28人,免于
处分的246人。
1957年,在查处违纪案件中,有的党组织掌握政策不严,材料不实,错案较多;
有的不按组织手续办事,不尊重党员个人权利,用强迫的手段让受处分的党员在处分
决定上签字。为此,地监委迅速贯彻全国第二次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检查纠正了在查
处工作中的错误做法。是年受理各种违纪案件2487件,查处1995件,有603人受到党
纪处分。
1959年,重点查处了部分党员干部投机贩卖、瞒产私分和铺张浪费等问题。在组
织处理中,强调了“严肃谨慎、区别对待”的方针。共查处违纪党员1121人,其中,
479人被开除党籍,221人给予留党察看,144人被撤销党内外职务,277人受到严重警
告和警告处分。
1961年,全区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地监委对8个县、市,118处人民公社,3096个
生产大队的情况进行调查,排出一类县1个,二类县3个,三类县4个。一类公社31个
,二类公社53个,三类公社34个。一类大队814个,二类大队1424个,三类大队858个
。三类县、社、队的主要问题是:官僚主义严重,强迫命令,违法乱纪,党的组织原
则和生产力受到很大破坏。在解决三类社队的问题中,处理犯错误的干部1656人,其
中撤职393人,停职检查732人,在职检查505人,调离26人。
1962年,中央发出“凡是在拔‘白旗’反右倾,整风整社,民主革命补课运动中
批判和处分完全错和基本错的党员、干部,应当采取简便的办法,认真地、迅速地加
以平反”的通知后,全区共甄别错案47051人,占受处分党员、干部总数的98.7%。
1963年,全区进行了以“四清”为中心内容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在运动中,对
犯有贪污、受贿的党员、干部进行思想教育,促其积极退赔,对不需要处分的进行了
及时解脱。是年全区共受理揭发控告案件2301起,当年处结1559起,上年遗留案件6
25起,结案526起,总结案率为71.2%,共处分违纪党员689人。1964年,重点查处了
在历次运动中压制民主、破坏经济、违反财经纪律、贪污、盗窃、官僚主义及政治思
想意志衰退等所造成的违纪案件。全区共处分违纪党员880人。1966年5月,开始“文
化大革命”,全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中断。
1979年,各级纪委相继恢复。1980年地区纪委直接查处鄄城县农林水系统在197
9年改临时工为固定工中合伙作弊的案件,其所改固定工158人,无一人符合条件。此
案牵扯到地、县十几个局级单位和30多名正副科局长以上的领导干部。经多方调查取
证,将158名已改为固定工的人员全部退回,并对参与作弊的干部分别给予撤职、严
重警告等处分。
1981年,地区纪委配合省纪委检查20起地、县领导干部的问题。全年共发案727
起,查结566起,其中违犯政治纪律的15起,违犯财经纪律的131起,以权谋私和思想
作风方面的420起,共处理党员304人。同时,对在“文化大革命”当中与“江青反革
命集团”有牵连的人和事,也及时地进行了清查。全区共清查涉及人员502人,其中
388人属说错话办错事的,在讲清楚之后及时予以解脱,绝大多数安排了适当工作。
按打、砸、抢罪处理的3人,拟定为严重政治错误的35人,一般性错误的76人,共计
114人。
1982-1985年,地区纪委认真查处、纠正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不正之风
和严重的经济犯罪活动。一是查处违纪建私房。1976-1983年底,全区2219名干部、
职工在城镇私建房屋7391间,占地面积767亩。其中党员106人;县级干部17人,区级
干部326人。共查出违纪建房的1473户,有各种经济问题的820户,贪占价值达37.84
万元,收缴33.48万元。按政策将房屋没收归公的7户,折价归公的60户,强行拆除的
3户,收回建房宅基地30亩。受到党纪处分的16人,政纪处分的7人,逮捕法办的5人
。二是查处多占住房。1983年,查出超标准住房的1739人,退出住房的389人,加收
房租和罚款的193人。对超标准住房的7名地专级和124名县级干部全部按规定进行妥
善处理。三是查处借欠公款。1983年底,全区共查出35804名干部、职工借欠公款65
3.06万元,归还580.64万元,占借款总额的89.1%。四是纠正农转非户口。1983年底
,全区清查出非法“农转非”户口94人,全部予以清退。另外,还查出并清退违纪招
工、招干、升学、征兵、接班顶替和假待业者3000余人。五是打击严重的经济犯罪。
1982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后,地纪委迅
速组织起相应的办事机构,对大案要案实行责任制,重点突破震动大、破坏性大的案
件。在短短的几个月内,揭露出各种经济案件859起,基本查清603起,结案416起,
其中大案要案338起,基本查清271起,结案175起。共查获赃款717.2万元,追回赃款
268.4万元,赃物938件。案件涉及1842人,其中党员602人,一般干部629人,副县、
区级以上干部79人。共逮捕法办257人,给予党纪处分的117人,政纪处分的79人。
纠正冤假错案1979年,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对“三类案件”
(反对“江青反革命集团”或为邓小平鸣不平而遭错误处理的案件)进行平反昭雪。在
平反冤假错案工作中,注意掌握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宜粗不宜细,宜简不易繁,宜
宽不宜严的原则,原结论不准确,原材料不实,证据不足,主要错误失实的一律改正
;对集团案统盘解决,体现给出路的政策。对因反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为邓
小平鸣不平而受到错误处理的案件119起129人给予彻底平反。1980年,对“文化大革
命”中3330名受处分党员的申诉案件进行复查,其中全错全纠的141人,部分纠正的
517人。对在“文化大革命”中自杀的68名党员,进行了平反昭雪。此后又对1958年
反右派中原划为右派的4609人进行平反纠正。对1958-1961年历次反右倾中受处理的
29957人进行复议,改正29803人,占原受处理的99.5%。
1981年,为善始善终地做好平反冤假错案,落实干部政策工作,对“文化大革命
”中受到处分的3330名党员在上年复查的基础上,又继续进行复查,全错全纠和部分
错部分纠正的,上升到1163人。全年受理历史遗留案件共447起,复查359起,其中撤
销原处分决定的146人,减轻处分的96人,改变原处分结论的12人,维持原处分结论
的105人。
1985年,进一步落实干部政策,全区共排查历史遗留案件153起,复议102起,其
中撤销原处分决定63起,减轻处分的25起,维持原结论的14起。

中共菏泽地区纪委部分年份案件检查情况统计表

┌──┬────┬────┬────┬──┬──────┬────────────────────────┐
│年 │立案件数│结案件数│结案率%│处分│其中 │受处分情况 │
│ │ │ │ │党员├─┬─┬──┼──┬──┬────┬──┬──┬──┬─┬──┤
│份 │ │ │ │总数│厅│县│科 │开除│留党│职务 │严重│警 │其 │劝│免予│
│ │ │ │ │ │ │ │ │ │ │撤销党内│ │ │ │ │ │
│ │ │ │ │ │级│级│级 │党籍│察看│外 │警告│告 │他 │告│处分│
├──┼────┼────┼────┼──┼─┼─┼──┼──┼──┼────┼──┼──┼──┼─┼──┤
│1950│294 │ │ │118 │ │ │ │15 │7 │8 │ │ │88 │ │ │
├──┼────┼────┼────┼──┼─┼─┼──┼──┼──┼────┼──┼──┼──┼─┼──┤
│1951│261 │ │ │196 │ │ │ │87 │20 │18 │ │71 │ │9 │ │
├──┼────┼────┼────┼──┼─┼─┼──┼──┼──┼────┼──┼──┼──┼─┼──┤
│1952│797 │ │ │350 │ │ │ │128 │52 │ │ │ │170 │ │ │
├──┼────┼────┼────┼──┼─┼─┼──┼──┼──┼────┼──┼──┼──┼─┼──┤
│1953│424 │ │ │281 │ │ │ │75 │36 │42 │ │128 │ │22│98 │
├──┼────┼────┼────┼──┼─┼─┼──┼──┼──┼────┼──┼──┼──┼─┼──┤
│1954│1051 │ │ │1042│ │ │ │582 │196 │110 │ │154 │ │9 │ │
├──┼────┼────┼────┼──┼─┼─┼──┼──┼──┼────┼──┼──┼──┼─┼──┤
│1955│239 │ │ │179 │ │ │ │61 │ │ │ │ │118 │ │ │
├──┼────┼────┼────┼──┼─┼─┼──┼──┼──┼────┼──┼──┼──┼─┼──┤
│1956│3378 │ │ │3104│ │30│172 │1575│690 │301 │ │533 │ │28│246 │
├──┼────┼────┼────┼──┼─┼─┼──┼──┼──┼────┼──┼──┼──┼─┼──┤
│1957│1995 │ │ │603 │ │ │ │186 │116 │68 │120 │113 │ │ │ │
├──┼────┼────┼────┼──┼─┼─┼──┼──┼──┼────┼──┼──┼──┼─┼──┤
│1958│5841 │ │ │5841│1 │58│1030│2593│1357│666 │672 │553 │ │ │ │
├──┼────┼────┼────┼──┼─┼─┼──┼──┼──┼────┼──┼──┼──┼─┼──┤
│1959│1121 │1001 │89% │1121│4 │38│269 │479 │221 │144 │168 │109 │ │ │ │
├──┼────┼────┼────┼──┼─┼─┼──┼──┼──┼────┼──┼──┼──┼─┼──┤
│1960│2890 │ │ │2452│ │ │ │493 │530 │569 │488 │372 │ │ │471 │
└──┴────┴────┴────┴──┴─┴─┴──┴──┴──┴────┴──┴──┴──┴─┴──┘

续表
┌──┬────┬────┬────┬──┬──────┬───────────────────────┐
│年 │立案件数│结案件数│结案率%│处分│其中 │受处分情况 │
│ │ │ │ │党员├─┬─┬──┼──┬──┬────┬──┬──┬─┬─┬──┤
│份 │ │ │ │总数│地│县│科 │开除│留党│职务 │严重│警 │其│劝│免予│
│ │ │ │ │ │ │ │ │ │ │撤销党内│ │ │ │ │ │
│ │ │ │ │ │级│级│级 │党籍│察看│外 │警告│告 │他│告│处分│
├──┼────┼────┼────┼──┼─┼─┼──┼──┼──┼────┼──┼──┼─┼─┼──┤
│1962│404 │ │ │404 │ │ │ │89 │70 │74 │107 │64 │ │ │ │
├──┼────┼────┼────┼──┼─┼─┼──┼──┼──┼────┼──┼──┼─┼─┼──┤
│1963│2301 │1559 │ │689 │ │ │ │229 │130 │81 │147 │102 │ │ │ │
├──┼────┼────┼────┼──┼─┼─┼──┼──┼──┼────┼──┼──┼─┼─┼──┤
│1964│880 │ │ │880 │ │14│350 │330 │174 │87 │183 │106 │ │ │ │
├──┼────┼────┼────┼──┼─┼─┼──┼──┼──┼────┼──┼──┼─┼─┼──┤
│1979│589 │ │ │334 │ │ │ │38 │78 │56 │ │162 │ │ │ │
├──┼────┼────┼────┼──┼─┼─┼──┼──┼──┼────┼──┼──┼─┼─┼──┤
│1980│1090 │538 │ │400 │ │ │4 │24 │96 │62 │107 │93 │ │ │18 │
├──┼────┼────┼────┼──┼─┼─┼──┼──┼──┼────┼──┼──┼─┼─┼──┤
│1981│727 │566 │ │304 │ │1 │2 │50 │73 │34 │69 │78 │ │ │ │
├──┼────┼────┼────┼──┼─┼─┼──┼──┼──┼────┼──┼──┼─┼─┼──┤
│1982│ │ │ │433 │ │ │4 │62 │103 │49 │118 │101 │ │ │ │
├──┼────┼────┼────┼──┼─┼─┼──┼──┼──┼────┼──┼──┼─┼─┼──┤
│1983│ │ │ │485 │ │2 │8 │103 │127 │35 │130 │90 │ │ │ │
├──┼────┼────┼────┼──┼─┼─┼──┼──┼──┼────┼──┼──┼─┼─┼──┤
│1984│ │ │ │302 │ │4 │17 │78 │50 │24 │74 │76 │ │ │ │
├──┼────┼────┼────┼──┼─┼─┼──┼──┼──┼────┼──┼──┼─┼─┼──┤
│1985│ │ │ │273 │ │7 │40 │44 │46 │24 │83 │76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