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辑 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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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清代至民国时期,区内官吏实行薪俸制,差役有役食银,各厂、店、铺的雇
佣工人则分为月工资和计件工资。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
建国初期,区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仍实行供给制,留用人员、新参加工作人员实
行工资制。1950年2月,政务院颁发《各级人民政府1950年度暂行供给制草案》,规
定菜金、燃料、粮食、服装费、津贴费、过节费、保健费、老年优待金、妇婴费、医
疗费、埋葬费等10个方面的标准。1952年,确定以“工资分”为统一的计算单位,统
一“工资分”所含实物种类和数量,建立工资等级制度。干部由供给制转为包干供给
制,增加实行供给制人员的津贴。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最高与最低的差距
扩大到31倍。企业工人逐步实行八级工资制,工程技术人员逐步实行职务工资制。1
953年,全区由供给制改为工资制人员1041名。1954年,政务院颁发《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工资包干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包干费进一步
调整和提高。此规定执行后,伙食、服装、津贴三项费用发给本人,由个人自由支配
,其它仍按规定照发。是年4月,全区党政群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的有1185人,包干
制1927人,保留工资的26人。6月,对全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包干费、级别
进行调整,共调整1224人,占编制数的22.2%。
1955年7月,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全区行政、党派群团、事业、企业的工作人
员以及原有包干制人员一律实行工资制。1956年6月,国务院下达《关于工资改革的
决定》,全国划分为11类工资区,菏泽定为三类工资区。这次工资改革,全区升级面
5.5%,人均提高14.5%。1959年,全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级别进行调整,
其中地专机关调整面为5.4%。
1963年,全国提升工资级别,菏泽地区由于低工资人员多、级差小,升级人员达
5467人,升级面为52.65%,高出省分配升级面11.22个百分点。
1971年,全区进行低工资调整。确定不执行八级制工资标准的相似工资等级。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最低工资提高到26级,商业业务人员的最低工资提高到10级,基
层供销社工作人员的最低工资提高到7级,小学教师最低工资提高到9级,卫生技术人
员的最低工资提高到20级。同时,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
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
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普遍升一级工资。
1977年,全区干部职工升级面为40%。1978年,全区干部职工有2%的人员升级
,文艺人员为4%。1979年,全区干部职工升级面为40%,升级范围是1978年底以前
参加工作的人员。并将原执行三类工资区工资标准提高到四类工资区工资标准。
1981年,全区中小学教职工、卫生、体育职工普调一级工资。1982年,全区党政
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普调一级工资。1983-1984年给企业单位普调工资。
1985年,进行工资改革,主要是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对以往工资遗留问题
进行理顺,为实行职务工资打基础。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
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金四个组成部分。中小
学、幼儿园、中等专业学校和医疗卫生系统,分别实行教师教龄和护士护龄津贴。全
区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这次工资改革人员共计88613人,人均月增资20.15元。同时,
菏泽地区由四类工资区改为五类工资区。全区的离退休干部,属企业单位的每月补助
12-17元,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每人每月补助17元,补助时间均从1985年5月1
日起执行。企业单位实行以等级工资制为主要内容的工资形式,工人执行新15级制工
资标准,干部执行新拟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这次参加套改的企业共609户,其中一类
产业1户,工人执行八级制起点37元,干部执行36元的工资标准;二类产业169户,其
中工人干部执行起点都为36元工资标准的企业113户,执行35元标准的企业56户;三
类产业349户,工人执行八级制起点35元,干部也为35元。套改后,对凡符合条件的
企业职工均晋升了工资。

菏泽地区1976年全民固定工参加工作年限和工资等级综合表

单位:人

┌──────┬───┬────────┬──────┬──────┬──────┐
│参加工作年限│合计 │一级相似一级以下│二级及相似级│三级及相似级│四级及相似级│
├──────┼───┼────────┼──────┼──────┼──────┤
│总计 │85240 │1745 │43573 │18512 │21410 │
├──────┼───┼────────┼──────┼──────┼──────┤
│1943-1957 │25751 │163 │1552 │5235 │18801 │
├──────┼───┼────────┼──────┼──────┼──────┤
│1958-1960 │16029 │60 │3271 │10977 │1721 │
├──────┼───┼────────┼──────┼──────┼──────┤
│1961-1966 │20302 │260 │17570 │1805 │667 │
├──────┼───┼────────┼──────┼──────┼──────┤
│1967-1971 │19348 │351 │18319 │461 │217 │
├──────┼───┼────────┼──────┼──────┼──────┤
│1972-1975 │3810 │911 │2861 │34 │4 │
└──────┴───┴────────┴──────┴──────┴──────┘

津贴与补贴 1952年建立津贴制后,区内先后实行多种范围的津贴。
1、为了补偿职工特殊劳动消耗所建立的津贴,包括野外作业、矿山井下、流动
施工、岗位、夜班、高温、班主任津贴等。
2、为保障职工实际收入和职工生活费的额外支出所实行的津贴,包括粮价、副
食品、伙食、回族职工伙食、交通费补贴等。
3、为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所建立的津贴,如保健、医疗、卫生防疫津贴等。
另外,还有书报费和洗理费等补贴。
菏泽地区实行矿山井下工作津贴的只有茅庄煤矿,标准为每人每天1.6元。淡水
养殖工人水下作业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0.6元。肉类加工脏累工种津贴分别为每人每
天0.6-0.3元。冷库低温岗位津贴分别为每人每天0.5-0.3元。机械行业特殊工种津贴
分三等:甲等每人每天0.8元,乙等每人每天0.6元,丙等每人每天0.4元。建筑施工
津贴按照不同工种,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天0.4-0.9元。建材艰苦岗位津贴,按照
不同工种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天1.2元、1元、0.8元、0.6元和0.4元。化学工业有
毒津贴根据接触程度不同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天0.8元、0.6元和0.4元。物资部门
废旧金属回收岗位津贴分别为每人每天0.8元、0.6元和0.4元。
二轻行业艰苦岗位津贴根据岗位不同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天0.8元、0.6元、0
.4元。交通运输业艰苦岗位津贴分别以百吨公里和百人公里计算津贴标准。夜班补贴
中,大夜班每人每班0.8元、中班0.6元;实行两班制的只能一班享受,每人每班0.6
元。
上述津贴均在工资基金项开支,计入工资总额,列入成本。
福利集体福利:1943年1月,国民政府社会部制定《工人福利暂行办法》,主要
针对职工食堂、宿舍、理发、托儿所、图书室等福利事业作出一些规定。当时只有少
数较大的工商业中的职工能享受到部分福利待遇,而区内无较大企业,所以得不到享
受。建国后,为满足和提高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区内许多企业先后建立职工食
堂、幼儿园、托儿所、图书室、俱乐部、理发室、澡堂、球场等职工福利设施,免费
或减费为职工服务。
救济补助:建国后,党和政府非常关心干部职工的福利事业,逐步建立健全社会
主义福利制度,逐步提高干部职工的福利待遇。福利费和提取标准相对增加,范围不
断扩大。建国后的个人福利主要为救济补助:①患病、负伤超过6个月的救济费;②
非因工残废救济费;③生育补助费;④直系亲属抚恤费、困难救济费、丧葬补助费;
⑤职工困难补助费。
1954年,地专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每人每月0.08元,县、区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
月0.06元。1956年,干部福利标准按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物价津贴)的5%
提取。1957年第一季度,按总工资额的2.5%提取(乡干部不拨福利费),从第二季度
起,按总工资额的3%提取,其中曹县、单县、成武、梁山、巨野按3.3%提取;乡干
部按其总工资额的1%提取。从建国至1959年,全区福利费共收入965000元,救济支
出690000元,集体福利补助支出60000元,并从节余的福利费中支援了工业建设。19
60年,根据增产节约的原则,福利费按工资额的1.3%提取,地直机关每人每月为0.
65元,县直机关每人每月为0.60元。全区共救济2512人,用款7686元。1962年,福利
费标准按总工资额的2.5%提取。1982年,发放福利费880888元,解决50495人的经济
困难。
假期:1958年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
暂行规定》,解决夫妻和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的团聚问题。1981年3月,国务院
又颁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指出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企、事
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
可以探望配偶一次(如双方都是国家职工,只能有一方享受),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
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
假期内,本人工资、福利照发,但不发奖金和岗位津贴。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
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本人标准工资3
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另外,对干部、职工的病假、婚假、产假、事假和节日假也都有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