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 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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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赋税一承清制。由于军阀混战,各种筹粮募款,花样繁多。1928年以
后,在税收上,划分中央、地方两级管理,属中央税的有:关税、盐税、印花税、烟
酒税、卷烟税、特税等;属地方税的有:土地税、房产税、屠宰税、使用牌照税、营
业牌照税、所得税等。抗日战争期间,各革命根据地的税收,沿用了旧税制的部分税
目。建国初期,全区各项税收除农业税外,其余是按照1948年12月冀鲁豫行政公署有
关征税规定的布告执行的,主要征收烟酒税、货物税、工商业所得税、屠宰税和粮食
、棉花、土布、牲畜等交易税。
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暂定全国性的税
种14项。除遗产税、薪给报酬所得税未开征外,政务院先后颁布了12个税种的暂行条
例,统一了全国的税收、税种、税目和税率。菏泽专区按期征收的有货物税、工商业
税、印花税、屠宰税和牲畜交易税。
1953年1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对税制进行修正:1、试行商品流通税,从货物
税中划出卷烟、酒、麦粉等21种产品列为商品流通税税目。2、修订货物税,将厂商
应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并入货物税内缴纳,改平价计税为按国营公司批发牌价计税。
3、修订工商业税,把工商业应纳的印花税及营业税附加并入营业税。4、屠宰商应纳
的印花税、营业税及附加并入屠宰税。5、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原列筵席、旅馆
等税目并入营业税,电影、戏曲等改征文化娱乐税。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均按新的规定
执行。
1958年9月国家改革税制,将原来征收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中的营
业税和印花税合并,改为工商统一税;原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虽未另订税则,事实
上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
征文化娱乐税。经过改革,简化了税制。1973年,税制进一步简化,把工商企业原来
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四税合一,改为工商税
。全区对国营企业只征收一种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的税收制度由局部调整逐步走向了全面改
革。1980年9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1981年12月公布了《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2年7月开征烧油特别税,12月财政部
决定对生产农业机具、机器机械、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的工厂交纳的工商税改征
增值税。自1983年起,进行第一步利改税,主要是对有盈利的国营企业普遍征收所得
税;对小型国营企业在交纳所得税后,由企业自负盈亏,个别税后利润较多的,由财
政部门确定再上交部分承包费;对全区小型企业,行署规定免交承包费;对大、中型
国营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了给企业合理留利外,再交纳调节税。1984年10月
,进行第二步利改税,主要是对国营企业的“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
利”。因此,国务院相继恢复和开征了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资源税、国营企业
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等,形成了一个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
调节的税收新体系。
1985年底,全国性的税种有24个,菏泽地区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
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奖金税、建筑税、屠宰
税、牲畜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一部分盐税。继续保留和暂停征收的税种有集市
交易税。已经确立暂缓征收的税种有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