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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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制止通货膨胀,平衡财政收支,财政资金支
配权和管理权由中央高度集中统一,对地方基本上实行“统收统支”的办法。1953年
为适应当时经济发展需要,国家财政从“高度集中”逐步过渡到“统一领导,分级管
理”,扩大了地方财政的管理权限。1959-1970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
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这一体制收缩了一部分地方的机动财
力。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缴,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财政体制。菏泽地
区超收分成比例为80%,20%上交省财政。1974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
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这种体制,不管收入任务完成情
况如何,地方财政都有一定机动财力,并且比较稳定,便于地方统筹安排。但因收支
脱钩,不利于调动增收节支、平衡财政预算的积极性。1976年恢复“定收定支,收支
挂钩,总额分成”的管理体制。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调整、改革、
整顿、提高”的方针,对财政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1980年改为“划分收支,分级
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按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支
范围。菏泽地区财政收入包干基数为1516万元,支出包干基数12121万元。省定额补
助10605万元,规定收入分成比例为50%。由于菏泽地区是财政上支大于收的地区,
故省在财政补助上每年递增5%,1982年此项补助取消。
1985年4月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新规定。地区针对各县市
不同的经济条件,区别对待。对菏泽市实行核定收支、收入五五分成;支大于收的差
额县给予定额补助,每年递减3%;对梁山县实行收入总额三七分成,加增长分档分
成的办法;对其余各县实行收入全留,支大于收的差额给以补助,除鄄城、东明两县
外,一律实行定额补助,每年递减3%的包干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