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封建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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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占有状况 据中华民国政府统计局1919年调查,菏泽、曹县、定陶、成武、单
县、巨野、郓城、鄄城等8县农村,共有465891户、306万人和1252.19万亩耕地,人
均4.1亩。其中占地10亩以下的有197958户,占总农户的42.49%,实有耕地80.89万
亩,占总耕地的6.46%,户均4.1亩;占地10-30亩的126621户,占总农户的27.18%
,实有耕地230万亩,占总耕地的18.37%,户均18.2亩;占地30-50亩的85343户,占
总农户的18.32%,实有耕地357.8万亩,占总耕地的28.57%,户均41.92亩;占地5
0-100亩的36126户,占总农户的7.75%,实有耕地261.12万亩,占总耕地的20.9%,
户均72.28亩;占地100亩以上的19843户,占总农户的4.25%,实有耕地322.4万亩,
占总耕地的25.74%,户均162.48亩。拥有耕地30亩以上的农户占总农户的30%,实
有耕地为总耕地的74%。其中50亩以上的农户占总农户的12%,实有地为总耕地的4
6.8%;30亩以下的农户占总农户的70%,实有耕地为总耕地的26%。其中10亩以下
的农户占总农户的42.4%,实有耕地仅为总耕地面积的6.6%。
农佃制度 农户按其谋生方式可分为四种:一是自耕农,约占总农户的30%左右,
他们完全耕种自己的田地。二是半自耕农,约占总农户的35%左右,他们在耕种自己
田地的同时,还要租种别人的田地。三是佃户,约占总农户的20%,他们没有田地,
完全依靠租种别人的田地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四是雇农,约占总农户的15%,他
们没有田地,家中财产也甚微,长期被别人所雇用。
全区各县的农佃制度,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分租制,即佃户与佃主共同分配农
产品。按照这个制度,人工、耕、畜、农具等由佃户负担,肥料、种子等多是由双方
均摊。农产品分配有的各半平分,有的佃户田主四六分,也有的佃户田主三七分。分
租制一般无一定期限,可以连续耕种多年,也可以一年一易。多数无押金,也不立契
约。这种制度,于丰收之年,佃户可以获得较多利益,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如果遇
到灾荒年,佃户所得之部分,往往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二是包租制,这种制度多
数是一切耕种费用统由佃户负担,田主坐享固定地租。地租或以物纳或以钱纳。包租
制有一定期限,或三年或五年,须凭中人立契约,写明地租定额及包租时间。包租人
承包之后,也可以再转租他人,并从中取得一定利益。承包田地者,无论种植什么或
怎样耕作,钱租多是一年交纳一次,物租多是分麦、秋两季交纳,也有的一次交纳。
无论是分租制、包租制,所有应纳田赋及各种捐税,均由田主负担。租田手续分
为“口头约”及“书面约”两种。一般分租制多采取“口头约”,包租制多采取“书
面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