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卜新X、卜庆X等七人涉嫌强奸、抢劫、盗窃案
2007年6月~2010年2月期间,被告人卜新X、卜庆X、马圣X、马现X、祝XX、
葛XX、卜XX采取交叉结伙,驾驶机动三轮车在郓城县水堡乡、玉皇庙镇、双桥乡、
侯咽集镇和鄄城县左营乡等地,疯狂入室盗窃粮食等财产,一旦被害人发现后即
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实施抢劫,在盗窃、抢劫过程中发现独居妇女时,即实施强
奸。 被告人卜新X、卜庆X7人共疯狂作案54次,其中,入户抢劫18次,抢劫物品
总价值5.3万余元,入户盗窃36次,盗窃物品总价值22.5万余元,强奸12人并对5
人实施轮奸。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卜新X、 卜庆X7人犯盗窃、 抢劫、 强奸罪,于
2011年4月6日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对该案高度重视,指派具有丰富刑事审判经验的法官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每一
起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等诉讼权利,定罪量刑严格依法、不枉不纵,确保案件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经审理法院认为, 当前农村青壮劳力外出务工,大多是妇女和留守儿童在家,7
被告人疯狂作案,严重威胁当地群众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社会恐慌,严重影
响当地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从严惩处,还人民群众安全感,但鉴于
本案未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亡,并且大多数被害人未能及时报案,本案证据还达
不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 遂以强奸、抢劫、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卜新X、
卜庆X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被告人卜新X、卜庆X限制
减刑; 以强奸、抢劫、盗窃罪,对被告人马圣X、马现X、祝XX、葛XX、卜凡X分
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
维持了原判。
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生效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的第一例对死缓限制减刑的案件,该判决既严厉惩处了犯罪分子,又体现了“严
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得到了当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维护了社
会稳定,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刘庆X等11人跨省盗窃通信电缆团伙案
2008年5月~2010年1月期间, 刘庆X等11名被告人,交叉结伙,由各被告人
轮流踩点,趁夜深人静之际,驾驶盗窃的车辆,携带管钳、扳手、螺丝刀等作案
工具,采取破坏性手段,先后流窜至巨野县6个乡镇、郓城县黄安镇、牡丹区3个
乡镇、鄄城县3个乡镇、成武县2个乡镇、安徽省砀山县玄庙镇等两省六县区16个
不同地点,疯狂盗割通信电缆60余次,造成约70多个村庄、1000多个用户正常通
信中断达数小时之久。盗窃物品总价值共计100余万元,造成经济损失125万余元,
销赃所得20余万元,至案发,违法所得均被各被告人挥霍一空。
经审理,于2011年5月23日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刘庆X5人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对被告人刘祥X等7人分别判处三至十四年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在法
定期限内,公诉机关未抗诉,各被告人均不上诉,该案取得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
果的双丰收。
张XX等十七起生命权、健康权纠纷系列案
2010年2月4日10时,山东垦利汽车工业贸易公司的两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在日
东高速公路菏泽界内361KM处发生追尾相撞, 车载汽油外泄,引发48名安徽民工
所乘坐的冀T33168号客车起火,该车司机未能及时打开后门进行人员疏散,造成
乘客10人死亡,10人受伤。
2010年3月, 死者家属与伤者共计60余人来到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以东
营两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及冀T33168号客车的司机、车主 (崔XX、垦利运输公司、
衡水运输公司),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东营支公司、太平洋保险衡水
支公司) 为共同被告提起17件涉生命权、健康权纠纷的民事诉讼。该系列案涉及
山东、安徽、河北、天津,社会影响大、参与人数多且当事人均非本地人,为妥
善处理好这一群体性诉讼案件,两级法院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多次部署,把稳
控工作放在第一位,抽调院内业务骨干全面负责这17件案件的审理,及时与当事
人进行沟通, 给其表达自己想法的机会, 引导其合法有序地参加诉讼。并对冀
T33168司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了刑事责任,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进行了心理安
抚。
如果仅考虑车主的赔偿责任,受害者手中的判决书就可能会变成一纸空文。
冀T33168号客车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每次每座赔偿限额40万元,审理本案的难
点在于商业险能否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向受害人进行赔付,全省至今没有明确的指
导意见。为此两级法院多次召开专业审委会,从证据和法律层面进行分析,探索
商业险赔偿的可能性,并专门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汇报,陈述案情,商业
险赔偿的意见得到了省院的支持和肯定。 2011年3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一审
判决:20名受害人的损失太平洋保险东营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他
崔芮扑、垦利汽车贸易公司、衡水运输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由太平洋
保险衡水支公司在40万元承运人责任险范围首先直接向受害人支付。
衡水运输公司与太平洋保险衡水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害人及其家属也来到中级法院,要
求快速结案,及时拿到赔偿款项,二审法官考虑到当事人均在外地,加班加点仔
细地整理出每个案件的事实细节和法律问题,17个案件集中开庭,即方便了当事
人,又保证了案件的快速审结。
浙江中南卡通股份有限公司诉菏泽多家超市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系列案
浙江中南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南公司”)系美术作品“遁
地鼠”的著作权人,并于2010年8月2日在浙江省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浙江中
南公司授权广州市三宝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宝公司”)使用涉案美术作
品生产“遁地鼠”玩具。
浙江中南公司经调查发现菏泽市部分超市出售未经授权使用其美术作品生产
的玩具,这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影响了正品玩具的销售,也扰乱
了菏泽市小商品销售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浙江中南公司就此向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巨野县佳和购物有限公司等5被告停止侵权、
各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该系列案件是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批销售使用美术作品生产的商
品引起的侵权案件,案涉成武县、东明县、单县、巨野县四个县区的5家超市。5
家超市销售的玩具均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巨野县佳和购物有限公司等三被告所
销售玩具虽与正品玩具在玩具包装、产品质量、玩具油漆表面、各部件之间的链
接均存在明显差别,但因其不能提供所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构成侵权;山东明
大公司等二被告所销售玩具与正品玩具在上述各方面相同,因其能提供所销售商
品的合法来源即为浙江中南公司授权的三宝公司所生产,故不构成侵权。针对该
系列案件中各被告同是销售使用同一美术作品生产的玩具,有的构成侵权,有的
不构成侵权两种不同的情况,合议庭积极促成原、被告双方和解,特别是将山东
明大公司等二被告销售的有合法来源的“遁地鼠”玩具与原告提供的使用涉案美
术作品生产的正品玩具相比对,让构成侵权的三被告认识到其所销售的侵权商品
与正品玩具及山东明大公司销售玩具的区别,更让该三被告认识到对审查进货渠
道重要性及未尽此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经过比对和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该
系列案件中构成侵权的三件以双方和解、原告撤诉结案。二件不构成侵权的案件,
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表示服判息诉。
该系列案件审结后,各被告表示以前简单认为只要有人卖,自己按照市场价
购进并出售即可的想法是错误的,经过诉讼明白了商品中包含着受法律保护的知
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该系列案件的审理不仅给销售者上了一堂很好的知识产权
课,较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维护了当地小商品销售的良好市场秩
序,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审慎裁王忠X诉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行政核准案
丽景苑住宅工程是成武县城区旧村改造项目,列入了成武县重点城区开发项
目。项目位于县城东至筒子河,南至定砀路,西至县物价局家属院,北至县医院
家属院与刘桥自然村交界处,行政区域属成武镇。项目总占地面积39070平方米,
建筑面积70062平方米,容积率1.79,绿化率35%,建设总投资8086万元,除包括
商住楼房建设外还包括筒子河西侧至该宗土地东侧的1.4602公顷沿河道景观绿地
建设。丽景苑项目经过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估、土地出让等环节,最终确定由山
东辰光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实施开发建设, 涉及被拆迁人140余户。项目开始实施
后,拆迁人同130余户被拆迁人达成了拆迁补偿协议;对未达成协议的王忠X、王
习X等6户被拆迁人经过拆迁裁决,确定了补偿方式和金额,组织实施了拆除搬迁。
具备施工建设条件后,项目开工建设,至二审上诉时,项目所涉地块全部拆迁完
毕,规划的14栋楼房,开工11栋,5栋接近封顶。
上诉人王忠X等6户在拆迁裁决后,认为补偿价格及房屋产权调换不公平、不
合理,并且其所使用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直接出让用于商业开发,手续不完备,
随后对拆迁行政裁决、土地行政批复、投资行政核准等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起了
行政诉讼。
此案是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拆迁引起的多户被拆迁人累诉、累访系列
案件之一, 一审判决后,原审原告王忠X和原审被告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均
提起了上诉,通过审理发现案件所涉重点建设项目在集体土地征收环节手续不完
备, 但是拆迁范围内90%以上的被拆迁人已经同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房屋
已经拆除,多数被拆迁人正在四处租房,急盼及时回迁入住,原审原告等人所提
起一系列行政案件涉及县域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和拆迁范围内的公共利益。
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从维护公共利益的大局出发,没有采取撤销的裁
判方式,维护了拆迁范围内社会的稳定和大多数人的利益,同时,又责令行政机
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给被拆迁人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和协调化解行政争议保
留了必要渠道。本案的审结,也为拆迁所引发的针对拆迁行政裁决、土地行政批
复等一系列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奠定了基础,促进了相关行政诉讼案件的最终审
结。判后,各方当事人对法院公开公正的优良司法作风表示认同,未再就案件进
行缠诉累访,收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赵XX诉徐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
2010年6月,当事人徐X(未成年人)在单县一汽修厂内被意外烧伤,伤情较为
严重。厂长赵XX随即将徐X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治疗,并向医院支付了3万元医药费。
事后,徐X家人要求赵XX继续支付治疗费用,双方协商未果,徐X家人即以雇员受
害为由将赵XX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赵XX认为徐X与其不存在雇佣关系,
并提出反诉,要求徐X赔偿其已经支付的医药费及所受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帮工关系, 判决赵XX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徐X9
万余元。赵XX对该判决强烈抵触,并以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帮工关系为由,向菏
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矛
盾十分激化。庭审中,双方亲属坐满旁听席,短暂休庭期间,一度爆发语言和肢
体冲突,幸亏法警及时赶来,局面才得以控制。从案件审理来看,该案倘若得不
到妥善处理,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该案经慎重评议,合议庭认定双方为帮工关系缺乏有效证据支持,但赵XX做
为汽修厂的业主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
办案法官不厌其烦地数十次和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和交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耐心倾听他们的意见建议,苦口婆心地为他们分析利弊,使双方从一开始的怒目
相视、剑拔弩张,逐步过渡到平心静气、各有退让,双方心理预期差距不断缩小。
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包括后续治疗款在内,由赵XX于2011年12月14日进
行了一次性支付。
(供稿:赵洪科)
典型案例
视图
被告人卜新X、卜庆X等七人涉嫌强奸、抢劫、盗窃案
2007年6月~2010年2月期间,被告人卜新X、卜庆X、马圣X、马现X、祝XX、
葛XX、卜XX采取交叉结伙,驾驶机动三轮车在郓城县水堡乡、玉皇庙镇、双桥乡、
侯咽集镇和鄄城县左营乡等地,疯狂入室盗窃粮食等财产,一旦被害人发现后即
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实施抢劫,在盗窃、抢劫过程中发现独居妇女时,即实施强
奸。 被告人卜新X、卜庆X7人共疯狂作案54次,其中,入户抢劫18次,抢劫物品
总价值5.3万余元,入户盗窃36次,盗窃物品总价值22.5万余元,强奸12人并对5
人实施轮奸。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卜新X、 卜庆X7人犯盗窃、 抢劫、 强奸罪,于
2011年4月6日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对该案高度重视,指派具有丰富刑事审判经验的法官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每一
起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等诉讼权利,定罪量刑严格依法、不枉不纵,确保案件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经审理法院认为, 当前农村青壮劳力外出务工,大多是妇女和留守儿童在家,7
被告人疯狂作案,严重威胁当地群众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社会恐慌,严重影
响当地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从严惩处,还人民群众安全感,但鉴于
本案未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亡,并且大多数被害人未能及时报案,本案证据还达
不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 遂以强奸、抢劫、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卜新X、
卜庆X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被告人卜新X、卜庆X限制
减刑; 以强奸、抢劫、盗窃罪,对被告人马圣X、马现X、祝XX、葛XX、卜凡X分
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
维持了原判。
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生效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的第一例对死缓限制减刑的案件,该判决既严厉惩处了犯罪分子,又体现了“严
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得到了当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维护了社
会稳定,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刘庆X等11人跨省盗窃通信电缆团伙案
2008年5月~2010年1月期间, 刘庆X等11名被告人,交叉结伙,由各被告人
轮流踩点,趁夜深人静之际,驾驶盗窃的车辆,携带管钳、扳手、螺丝刀等作案
工具,采取破坏性手段,先后流窜至巨野县6个乡镇、郓城县黄安镇、牡丹区3个
乡镇、鄄城县3个乡镇、成武县2个乡镇、安徽省砀山县玄庙镇等两省六县区16个
不同地点,疯狂盗割通信电缆60余次,造成约70多个村庄、1000多个用户正常通
信中断达数小时之久。盗窃物品总价值共计100余万元,造成经济损失125万余元,
销赃所得20余万元,至案发,违法所得均被各被告人挥霍一空。
经审理,于2011年5月23日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刘庆X5人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对被告人刘祥X等7人分别判处三至十四年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在法
定期限内,公诉机关未抗诉,各被告人均不上诉,该案取得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
果的双丰收。
张XX等十七起生命权、健康权纠纷系列案
2010年2月4日10时,山东垦利汽车工业贸易公司的两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在日
东高速公路菏泽界内361KM处发生追尾相撞, 车载汽油外泄,引发48名安徽民工
所乘坐的冀T33168号客车起火,该车司机未能及时打开后门进行人员疏散,造成
乘客10人死亡,10人受伤。
2010年3月, 死者家属与伤者共计60余人来到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以东
营两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及冀T33168号客车的司机、车主 (崔XX、垦利运输公司、
衡水运输公司),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东营支公司、太平洋保险衡水
支公司) 为共同被告提起17件涉生命权、健康权纠纷的民事诉讼。该系列案涉及
山东、安徽、河北、天津,社会影响大、参与人数多且当事人均非本地人,为妥
善处理好这一群体性诉讼案件,两级法院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多次部署,把稳
控工作放在第一位,抽调院内业务骨干全面负责这17件案件的审理,及时与当事
人进行沟通, 给其表达自己想法的机会, 引导其合法有序地参加诉讼。并对冀
T33168司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了刑事责任,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进行了心理安
抚。
如果仅考虑车主的赔偿责任,受害者手中的判决书就可能会变成一纸空文。
冀T33168号客车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每次每座赔偿限额40万元,审理本案的难
点在于商业险能否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向受害人进行赔付,全省至今没有明确的指
导意见。为此两级法院多次召开专业审委会,从证据和法律层面进行分析,探索
商业险赔偿的可能性,并专门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汇报,陈述案情,商业
险赔偿的意见得到了省院的支持和肯定。 2011年3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一审
判决:20名受害人的损失太平洋保险东营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他
崔芮扑、垦利汽车贸易公司、衡水运输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由太平洋
保险衡水支公司在40万元承运人责任险范围首先直接向受害人支付。
衡水运输公司与太平洋保险衡水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害人及其家属也来到中级法院,要
求快速结案,及时拿到赔偿款项,二审法官考虑到当事人均在外地,加班加点仔
细地整理出每个案件的事实细节和法律问题,17个案件集中开庭,即方便了当事
人,又保证了案件的快速审结。
浙江中南卡通股份有限公司诉菏泽多家超市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系列案
浙江中南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南公司”)系美术作品“遁
地鼠”的著作权人,并于2010年8月2日在浙江省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浙江中
南公司授权广州市三宝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宝公司”)使用涉案美术作
品生产“遁地鼠”玩具。
浙江中南公司经调查发现菏泽市部分超市出售未经授权使用其美术作品生产
的玩具,这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影响了正品玩具的销售,也扰乱
了菏泽市小商品销售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浙江中南公司就此向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巨野县佳和购物有限公司等5被告停止侵权、
各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该系列案件是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批销售使用美术作品生产的商
品引起的侵权案件,案涉成武县、东明县、单县、巨野县四个县区的5家超市。5
家超市销售的玩具均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巨野县佳和购物有限公司等三被告所
销售玩具虽与正品玩具在玩具包装、产品质量、玩具油漆表面、各部件之间的链
接均存在明显差别,但因其不能提供所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构成侵权;山东明
大公司等二被告所销售玩具与正品玩具在上述各方面相同,因其能提供所销售商
品的合法来源即为浙江中南公司授权的三宝公司所生产,故不构成侵权。针对该
系列案件中各被告同是销售使用同一美术作品生产的玩具,有的构成侵权,有的
不构成侵权两种不同的情况,合议庭积极促成原、被告双方和解,特别是将山东
明大公司等二被告销售的有合法来源的“遁地鼠”玩具与原告提供的使用涉案美
术作品生产的正品玩具相比对,让构成侵权的三被告认识到其所销售的侵权商品
与正品玩具及山东明大公司销售玩具的区别,更让该三被告认识到对审查进货渠
道重要性及未尽此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经过比对和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该
系列案件中构成侵权的三件以双方和解、原告撤诉结案。二件不构成侵权的案件,
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表示服判息诉。
该系列案件审结后,各被告表示以前简单认为只要有人卖,自己按照市场价
购进并出售即可的想法是错误的,经过诉讼明白了商品中包含着受法律保护的知
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该系列案件的审理不仅给销售者上了一堂很好的知识产权
课,较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维护了当地小商品销售的良好市场秩
序,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审慎裁王忠X诉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行政核准案
丽景苑住宅工程是成武县城区旧村改造项目,列入了成武县重点城区开发项
目。项目位于县城东至筒子河,南至定砀路,西至县物价局家属院,北至县医院
家属院与刘桥自然村交界处,行政区域属成武镇。项目总占地面积39070平方米,
建筑面积70062平方米,容积率1.79,绿化率35%,建设总投资8086万元,除包括
商住楼房建设外还包括筒子河西侧至该宗土地东侧的1.4602公顷沿河道景观绿地
建设。丽景苑项目经过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估、土地出让等环节,最终确定由山
东辰光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实施开发建设, 涉及被拆迁人140余户。项目开始实施
后,拆迁人同130余户被拆迁人达成了拆迁补偿协议;对未达成协议的王忠X、王
习X等6户被拆迁人经过拆迁裁决,确定了补偿方式和金额,组织实施了拆除搬迁。
具备施工建设条件后,项目开工建设,至二审上诉时,项目所涉地块全部拆迁完
毕,规划的14栋楼房,开工11栋,5栋接近封顶。
上诉人王忠X等6户在拆迁裁决后,认为补偿价格及房屋产权调换不公平、不
合理,并且其所使用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直接出让用于商业开发,手续不完备,
随后对拆迁行政裁决、土地行政批复、投资行政核准等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起了
行政诉讼。
此案是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拆迁引起的多户被拆迁人累诉、累访系列
案件之一, 一审判决后,原审原告王忠X和原审被告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均
提起了上诉,通过审理发现案件所涉重点建设项目在集体土地征收环节手续不完
备, 但是拆迁范围内90%以上的被拆迁人已经同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房屋
已经拆除,多数被拆迁人正在四处租房,急盼及时回迁入住,原审原告等人所提
起一系列行政案件涉及县域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和拆迁范围内的公共利益。
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从维护公共利益的大局出发,没有采取撤销的裁
判方式,维护了拆迁范围内社会的稳定和大多数人的利益,同时,又责令行政机
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给被拆迁人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和协调化解行政争议保
留了必要渠道。本案的审结,也为拆迁所引发的针对拆迁行政裁决、土地行政批
复等一系列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奠定了基础,促进了相关行政诉讼案件的最终审
结。判后,各方当事人对法院公开公正的优良司法作风表示认同,未再就案件进
行缠诉累访,收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赵XX诉徐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
2010年6月,当事人徐X(未成年人)在单县一汽修厂内被意外烧伤,伤情较为
严重。厂长赵XX随即将徐X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治疗,并向医院支付了3万元医药费。
事后,徐X家人要求赵XX继续支付治疗费用,双方协商未果,徐X家人即以雇员受
害为由将赵XX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赵XX认为徐X与其不存在雇佣关系,
并提出反诉,要求徐X赔偿其已经支付的医药费及所受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帮工关系, 判决赵XX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徐X9
万余元。赵XX对该判决强烈抵触,并以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帮工关系为由,向菏
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矛
盾十分激化。庭审中,双方亲属坐满旁听席,短暂休庭期间,一度爆发语言和肢
体冲突,幸亏法警及时赶来,局面才得以控制。从案件审理来看,该案倘若得不
到妥善处理,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该案经慎重评议,合议庭认定双方为帮工关系缺乏有效证据支持,但赵XX做
为汽修厂的业主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
办案法官不厌其烦地数十次和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和交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耐心倾听他们的意见建议,苦口婆心地为他们分析利弊,使双方从一开始的怒目
相视、剑拔弩张,逐步过渡到平心静气、各有退让,双方心理预期差距不断缩小。
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包括后续治疗款在内,由赵XX于2011年12月14日进
行了一次性支付。
(供稿:赵洪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