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类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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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3月, 菏泽地区审计处成立,为副县级行政单位。1985年11月,升格为正
县级行政单位,并更名为菏泽地区审计局,内部设有秘书科、企业科和财政金融科。
截止1985年底,全区10县、市全部建立审计机构,人员编制共96人,实有85人。审计
工作内容有:①对财政计划、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进行审计监督。②对国营企业
事业组织、基本建设单位、金融保险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③
对行政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有国家资金或接受国家补助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监督。④对严重侵占国家资财、严重损失浪费及其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等违反财经法
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⑤对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建设项目、联合国专门机
构援建项目的财务收入进行审计。⑥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参与拟
定重要的财政经济法规。
审计工作采用的主要方法有:顺查法、逆查法、详查法、抽查法、盘存法和核对
法。
1984年审计处建立后, 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国家审计署、 省审计厅提出的
“边组建、边工作”的审计工作方针,积极开展审计试点工作,全区共抽调25名审计
人员, 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对粮食、食品、石油、化肥4个行业的帐务大检查
和预算外资金的清理整顿,以及技措贷款归还情况的调查,组织64人对26个企业和基
本建设项目进行调查试审,审出各类违纪资金520万元,其中应上交财政的79.9万元。
1985年,全区审计机关紧紧围绕经济体制改革,按照“抓重点、打基础”的审计
工作方针, 与有关部门配合,积极、主动开展审计监督,共审计442个单位,查出各
种违纪金额2344.73万元,其中应上交财政842.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