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商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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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管理 民国时期,区内已出现木印和石印的图案商标,但未有专门机构予以管
理。
日本侵略军侵占菏泽后,日伪政府不准在商品上出现反日的文字、图案、装璜,
对商标注册亦未进行管理。
菏泽解放前夕,华北区人民政府颁布《华北区商标注册办法》和《华北区商标注
册办法施行细则》,随后冀鲁豫行署工商处下发了具体执行的八条意见,区内的商标
注册管理工作第一次被摆上议事日程。
建国后,地区工商科对区内建国前遗留下来的商标予以重新审查登记,申报注册,
使商标注册管理初步纳入正规化管理的轨道。
1954年,专署工商部门按照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未注册商标暂行管理办
法》的规定,对全区的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企业所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统一管
理,制止商标的粗制滥造和使用上的混乱现象。1963年,地区工商局进一步加强商标
注册和管理工作,并注重了商标档案的建设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地区商标管理机构撤销,商标档案大部分散失,陆续出现
了如“红卫”、“向阳”等政治色彩较浓的商标。
1981年,菏泽地区重新开始商标注册管理工作。1982年12月,地区工商部门对全
区120家开展商标印刷业务的厂家进行清理整顿, 并制订《商标印刷暂行规定》。19
83年,地区工商局对全区已注册使用的商标进行普查。
广告管理 清末至民国时期,区内有实物招牌、口头吆喝、文字、邮寄、路牌、包
装等形式的广告,但没有专门机构予以管理。
1949年至“文化大革命”结束,广告的应用范围有所扩大,但没有大的发展,也
未得到重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广告行业得到迅速发展。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经
济广告就有报纸广告、杂志广告、广播广告、电视广告、户外广告、销售现场广告、
交通广告、馈赠广告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了一些广告经营单位。
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菏泽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广告管
理科,开展广告管理业务,陆续允许广播站承担广告业务。1984年,允许国营、集体、
个体进行广告经营,并颁发了广告营业执照,同时对全区经济广告进行普查整顿,制
止经济广告中弄虚作假、欺骗用户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