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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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至民国时期,经济合同以“契”或“约”的形式存在于经济活动中。买卖双
方达成协议后,找个中保人或有名望的人到场,签字画押,立约为证。还有的仅是口
头协议。对经济合同管理,区内没有专设机构,若发生经济纠纷,清末送状县衙,由
县官坐堂了断,民国则由地方法院判决。
20世纪50年代,全区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在经济活动中认真订立和履行合同。
在物资交流会期间,工商部门组成物资交流办公室,设合同组,负责交流会期间各类
合同的签订。
1980年5月,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文件精神和山东省商业厅、供销总社、
工商局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在菏泽、梁山、曹县、
单县、定陶各抓了一个工商合同试点;在成武、鄄城、郓城、巨野、东明各抓了一个
农商合同试点,为全面实行合同制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1982年,地区工商局首次设立经济合同管理科,各县局也相继设立合同管理股。
为宣传贯彻《经济合同法》,合同管理部门经常向企业法人代表及有关人员宣传经济
法规,并开展企业人员培训。
自1984年开始,地区工商局就注重合同管理网络的建设,到1985年,全区合同管
理机构349个,合同管理员1132名。
1985年,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实行合同签证及签证四访、签证协助和签证
目标化管理等制度,保证经济合同签约量的增加和履约率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