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计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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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 种类:1949--1978年,区内主要制造木杆秤、盘秤,两种秤均为市制秤。
其中木杆秤秤量分4斤、5斤、10斤、20斤、30斤、60斤、100斤、200斤、300斤九种。
秤杆多为坚硬、 干燥、吸潮性小不易弯曲的枣木、梨木。杆长分别为40、45、5 5、
60、70、90、110、140、150厘米。秤砣重分别为150克、300克、400克、500克、750
克、1.5公斤、2.5公斤、3.5公斤、4.5公斤。1978-1985年,菏泽仪表厂生产电度表,
其中DD28单项电度表,规格型号有220伏,2安培、5安培、10安培、20安培、40安培;
三相三线电度表, 规格型号有3×380伏,5安培、10安培、20安培、40安培;三相四
线DP28电度表,规格型号有5安培、10安培、20安培、40安培。
管理:1962年9月,区内对计量器具管理提出具体要求:1、所有制修计量具的厂、
社或个人,均应按计量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和修理质量,否则,计量
管理机关有权停止其生产或出售。2、对市场使用计量器具的普查,各县(市) 应责成
市场管理所、税务所等有关部门协助计量单位进行。是年11月开始对全区计量器具制
造人员进行调查登记, 当时共有106名,多是进行木杆秤修制。年底对他们进行了培
训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由工商部门重新登记,发给营业许可证。经考核合格批准营
业的85人。 其中修理台秤的31人, 制修木杆秤的54人。对考核合格的人员又制定了
“六定”管理制度,即定制修质量、定营业活动范围、定统一价格、定产品代号、定
期送检产品、定期送检标准。
计量制度 从清末到1928年, 区内主要度器分三种:1、工尺,一市尺相当于工尺
六寸一分。2、裁衣尺,一市尺相当于裁衣尺九寸五分。3、棉布尺,一市尺相当于棉
布尺五寸二分。
量器非常杂乱,用于谷物交易的主要是斗。
衡器有行秤、大秤(亦称老秤)和盐秤。三种秤的一斤均相当于一市斤的十三两五
钱。行秤、盐秤均以十六两为一斤,大秤则以二十两为一斤。
1929年2月16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度量衡法》 ,正式规定了标准制和市用制两
种计量制度。当时菏泽没有统一的推行机构,旧杂制、市制一直混用。此种局面一直
延续到1957年。
1957年9月, 菏泽专员公署发布《关于计量器具检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推
行公制,划一市制;禁止制造不合理的度量衡器,取缔使用非法度量衡器混乱市场交
易”,至此全区开始划一度量衡工作。是年首先在菏泽县展开,对工业、农业、商业、
服务、供销、手工业六大系统逐一进行。年底,菏泽县六大系统度量衡划一工作基本
完成。共检查工商户190个,度量衡器507件,其中合格的241件,不合格的266件。对
不合格的度量衡器全部予以修换或没收。1958年划一工作扩大到单县、曹县、定陶、
成武等县。
195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要求推行国际公制改革市制,
限制英制, 废除旧杂制。当时在菏泽专区推行市制十两秤,至1960年3月,全区共改
制各类木杆秤、盘秤等10853支,改制量提15320个。
中医处方计量单位由市制改为公制,自1978年开始改革,至1979年基本结束。
1984年2月27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同年
10月,菏泽地区行政公署要求在全区全面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以保证到1990年底完成
向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