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征收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h&A=2&rec=22&run=13

清朝初期,田赋均按地丁征粮。清雍正年间改征银。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实
行捐税摊派,赋税沉重,人民苦不堪言。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政府征收公粮针对不同地区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和方法。
初期本着减轻劳动人民负担的方针,取消捐税摊派,依照土地多少规定纳税比例。1
942年始,在游击区、接敌区实行财粮累进,以人计算,按户征收。1948年采取按比
例征收制,取消累进,逐步走向固定负担、合理负担的轨道。1949年执行“以麦秋两
季统计,夏季预征,全年统算”办法,农民负担基本稳定,平均每人每年征收份粮3
0多公斤,占土地总收入的20%以下。
建国初期,贯彻“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政策,公粮征收按照夏季预征、秋季
统算、增产不增税的方法。一般每亩征收11公斤。1954年分夏秋两季按比例征收。1
956年对农业社采取按社计征。1958年改革农业税制,执行调产定率,菏泽专署指标
税率15%。1962年,公粮征收每人年均25.87公斤,每亩10.24公斤,低于战争年代。
1964年执行先征后购的原则。1983年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1985年农业税由征
实改征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