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生育政策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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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政策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我省的生育政策是: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
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
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生育一孩的条件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
(三)生育二孩的条件
1、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
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
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
女孩的;
(6)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
育一个女孩的;
(7)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8)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2、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
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
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2)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
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3)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3、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
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
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4、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
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5、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
的须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