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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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孩《生育证》的办理程序
二孩生育证的审批,由生育对象提出申请,乡镇受理、审核,县区计生局审批,
申请办理《生育证》时需提交以下证件:
(1)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
(3)村(居)委员会出具的生育证明;由单位管理的,同时由单位出具生育证明;
(4)符合《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照顾生育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5)对已收养子女的,需出示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乡镇办事处受理后及时审核,20日内报县区计生局审批,县区计生局10日内对符
合条件的发《生育证》到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
由。从提交生育申请到发证至申请人或告知不批准理由,不得超过30天。
(二)外出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及要求
根据国家、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规范(试行)》规定,外出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的程序及有关要求是:
1、办理《婚育证明》的范围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30日以上,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或者居住生活,年龄在18
-49周岁之间的成年育龄人员, 外出时必须办理《婚育证明》。重点管理对象是已婚
育龄妇女。
2、办理《婚育证明》的程序
拟外出的成年育龄人员,外出前要提出申请,由村(居)或单位出具本人婚育情
况证明,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办事处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婚
育证明》,申请外出人员必须向办证机关提交以下证明材料:①所在村(居)或单位
出具的《流出育龄人口计划生育审批表》;②本人《居民身份证》;③本人近期一寸
免冠照片;④已婚人员的《结婚证》;⑤已生育子女人员的避孕节育措施证明;⑥违
法生育人员的处理情况证明。⑦有三胎计划人员的《生育证》。
提交有关证明后,已婚育龄妇女要接受乡镇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孕情检查。乡镇计生办
同时应为外出育龄妇女提供良好的生殖健康服务。
凡外出人员证明材料齐全、经审核,符合外出条件的,办证机关应即时为申请人出具
《婚育证明》。
3、不予办理《婚育证明》的几种情况
申请人有以下情况的,不予办理《婚育证明》:①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②未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③违法生育未作处理或拒绝执行处理决定的;④弄虚
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4、《婚育证明》的有效期
《婚育证明》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5、《婚育证明》免费发放
外出群众办理《婚育证明》一律实行免费。
6、《婚育证明》办理告知要求
对不符合外出办证条件的,办证机关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其
所在村(居)或单位。办证机关不得无故拖延办证时间,不得刁难外出申请人。
7、反馈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的要求
持证外出的育龄妇女,自办理《婚育证明》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户口所在地流
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寄回纳入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的证明;属已婚育龄妇女
的,每三个月寄回现居住地出具的婚育、节育措施、孕检等管理服务信息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