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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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初审
1、办事部门:市安监局安监一科。
2、办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国务院第302号令)、《非煤矿矿山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局第9号令)、《山东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3、申报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5)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
(7)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8)开采设计方案。
4、 办事对象: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采石场、砖瓦窑厂、矿泉水厂,地热企业
等。
5、办事程序:
(1)初审企业报送的材料;
(2)报省安监局受理;
(3)由省安监局组织或指派人员进行现场审查;
(4)省局根据审查意见,向合格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6、办事期限: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办事电话:5314113
9、监督电话:5195197 5165615
二、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
1、办事部门:市安监局危化品监管科。
2、办事依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和《危险化学品经
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6号令)。
3、申报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消防峻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证明或租赁文件复印件;
(5)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4、 办事对象:凡在我市范围内经营《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危
险化学品(成品油和剧毒化学品除外)及未在《品名表》列明的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
危险化学品的所有企业。
5、办事程序:
(1)企业向所在地县区安监局提出申请;
(2)准备好应提交的材料,上报县区安监局;
(3)所在地县区监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安全条件和上报材
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上报市安监局;
(4)市安监局接县区安监局上报的企业材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
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县区安监局,补足应提交的
材料。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办事电话:5314113
8、监督电话:5195197 5165615
三、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初审
1、办事部门:市安监局危化品监管科。
2、办事依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和《危险化学品经
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6号令)。
3、申报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峻工消防验收文件复印件;
(4)经营和储存场、设施产权证明或租赁文件复印件;
(5)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4、办事对象:加油站和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
5、 办事期限:自上报省安监局之日起45个工作日,由省安监局作出是发证的决
定。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办事电话:5314113
8、监督电话:5195197 5165615
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
1、办事部门:市安监局安监二科。
2、办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02号令)、《烟花爆竹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11号)、《山东省烟花爆竹生产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鲁安监发[2004]99号)。
3、申报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印件);
(3)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5)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合格的证明材料;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7)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8)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9)厂区设计图纸;
(10)公安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距离的审核意见。
4、办事对象:烟花爆竹生产及用于烟花爆竹产品的黑火药、引火线生产的企业。
5、办事程序:
(1)初审企业报送材料;
(2)报省安监局受理;
(3)由省安监局组织或指派人员进行现场审查;
(4)省安监局据审查意见,向合格企业发证。
6、办事期限: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发证决定。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办事电话:5314113
9、监督电话:5195197 5165615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
1、办事部门:山东省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第17小组(驻市安监局危化品管理科)。
2、办事依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实施方案》(鲁安监发[2004]90号)。
3、申报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印件);
(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7)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名称核准通知(复印件);
(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4、 办事对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包括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是危险化学品的
企业)。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受省安监局指派现场审查;
(3)报省安监局审批。
6、办事期限: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办事电话:5314113
9、监督电话:5195197 5165615
六、安全生产培训和特种作业培训机构资格认可初审
1、办理部门:市安监局办公室
2、办事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第20号令)
3、申报材料:
(1)注册30-50万资金证明;
(2)专职安全管理培训合格证;
(3)机构设立管理机构文件;
(4)各项管理制度清单;
(5)不少于5名教师本科学历证明;
(6)申请相关资质的申请报告;
(7)相应资质的申报表格。
4、办事对象:承担安全生产和特种作业培训的学校。
5、办事程序:
(1)培训机构提出申请;
(2)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条件审查;
(3)报省安监局审批,并公布。
6、办事时限:自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发证。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办事电话:5310886
9、监督电话:5195197 5165615
七、IC卡特种作业操作证
1、办理部门:审批大厅安监局窗口
2、 办事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
委员会经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作业人员IC卡操作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安
监管字[2001]11号)。
3、办事范围: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制冷作业;
(7)爆破作业;
(8)矿山通风作业;
(9)矿山排水作业;
(10)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国务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4、申报材料:
(1)具有安监局认证的培训机构培训结业的证明表;
(2)年龄满18周岁;
(3)具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生理缺陷的
体检表;
(4)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办事期限:
申报60日内组织考核。 经考核合格3个工作日内,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经考核不合格6个工作日内,允许补考一次。
6、收费标准: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鲁价费发[2005] 13号文件规定
收取理论考试费:30元/人、期;实际操作考核材料费70元/人、期。
7、办事电话:5314113
8、监督电话:5195197 5165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