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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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审核。
1、办事部门:
(1)权限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由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业务科室牵
头,会同相关科室联合审批,重大项目报党组研究决定。
(2)转报省和国家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由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
业务科室审核并转报。
2、办事依据:
《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计委关于严格执
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
行办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3、申报材料:
(1)单位及县区申请立项的文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新设立企业而尚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可暂缺,但需出具各
出资方关于建设项目的合资协议等有效文件);
(3)政府资金扶持的,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提供有资质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
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名录,提供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文
件);
(5)需新征地或变更土地用途的项目,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
预审意见,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出具原有土地证明;
(6)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7)财政部门对政府扶持资金的审查意见或资金保障的意见;
(8)经营性项目认缴资本金;
(9)其他文件(如水、电、煤等资源和能源供应的证明文件;地震设防或地震安
全评价;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出具房地产开发资质等)。
4、办事对象:
用政府资金(即市财政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土地批租收入用于固定资
产投资的部分专项建设资金(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等)、中央补助
投资、国债资金和由市发改委、财政局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建设的项目。
5、办事程序:
(1)受理立项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论证;
(2)政府投资项目,需委托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评估;
(3)根据审查、评估结果和国家投资政策出具审批意见,颁发《固定资产投资许
可证》;
(4)需转报省或国家审批的项目,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论证后出具转报文件。
6、办事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评估论证时间)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办事电话:5165831
9、监督电话:5310853
二、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1、办事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审核,由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点项目办公室办理。
2、办事依据:
《行政许可法》 、《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
知》、《国家计委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3、申报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
(2)由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及概算。
4、办事对象:
(1)用政府资金(即市财政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土地批租收入用于固
定资产投资的部分、专项建设资金(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等)、中
央补助投资、国债资金和由市发改委、财政局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建设的项目。
(2)项目单位是依法注册的法人实体。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5、办事程序:
(1)受理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申请文件;
(2)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论证;
(3)根据咨询机构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批复;
(4)根据审查、评估结果出具批复文件;
(5)需转报省或国家审批的项目,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论证后出具转报文件。
6、办事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评估论证时间)。
7、 办事电话:5310685
8、监督电话:5310853
三、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1、办事部门:
(1)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由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服务科审批。
(2)转报省和国家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核,由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
业务科室审核并转报。
2、办事依据:
《行政许可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山
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
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政府核准的
投资项目目录》。
3、申报材料:
(1)由具备规定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需新征地或变更土地用途的项目,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
预审意见;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出具原土地证明;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按照国家环保
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名录,提供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
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文件);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如水、电、煤等资源和能源供应的证
明文件;地震设防或地震安全评价;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出具房地产开发资质;经营性
项目认缴资本金等)。
4、办事对象:
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或国家限制的项目。
5、办事程序:
(1)提交申报材料一式2份(其中申请报告属市核准的,一式5份,需转报省或国
家核准项目,一式7份),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2)如有必要,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3)出具书面核准意见,项目核准有效期2年;
(4)需转报省或国家核准的项目,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论证后出具转报文件。
6、办事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评估论证时间)
7、办事电话:5165831 5310776
8、监督电话:5310853
四、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1、办事部门:
(1)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由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服务科核准。
(2)转报省和国家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核,由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
业务科室初审并转报。
2、办事依据:
《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
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3、申报材料:
(1) 相应资质部门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市权限内项目,一式3份;报省或国家
核准项目,一式5份);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5)合作各方签署的投资意向书或赠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4、办事对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
外商投资项目。
5、办事程序:
(1)对项目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初审;
(2)如有必要,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3)对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核准意见,并抄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
(4)需转报省或国家核准的项目,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论证后出具转报文件。
6、办事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评估论证时间)
7、 办事电话:5165831
8、监督电话:5310853
五、竞争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登记备案
1、办事部门: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服务科审批。
2、办事依据:
《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
登记备案办法》 (山东省政府令第146号)、《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实施细则。
3、申报材料:
(1)企业决定项目投资建设的正式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新设立企业而尚未办理工商登记的,需出具各出资方关
于项目建设的合作协议等有效文件;
(3)项目简介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提交项目简介;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中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城市规划区内或对城市规划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由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
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7)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如水、电、煤等资源和能源供应的证明
文件;地震设防或地震安全评价;经营性项目认缴资本金等)。
4、办事对象:
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未列入省和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且国家
未限制的项目。
5、办事程序:
(1)受理备案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根据审查结果和国家投资政策办理登记备案,颁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登记备
案证明》,总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副本抄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办事时限:3个工作日
9、办事电话:5165831 5310776
10、监督电话:5310853
六、外地企事业单位驻菏办事机构的设立登记备案
1、办事部门: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服务科审批。
2、办事依据:
《山东省外地驻鲁办事机构登记备案暂行管理办法》(鲁计合作[2003]402号)、关
于印发《菏泽地区外地驻菏办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菏行办发[1998]4号)
3、申报材料:
(1)单位设立办事机构申请和《外地单位驻菏办事机构登记表》 ;
(2)负责人任命(聘任)书,并附工作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3)派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派出单位情况简介;
(5)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6)设立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机构的批复。
4、办事对象:
外地企事业单位驻菏非经营性办事机构。
5、办事程序:
(1)申请单位填写《外地单位驻菏办事机构登记表》,提报申请材料;
(2)查验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3)查验材料合格后,办理批文;
(4)颁发《登记证》;
(5)每年3月6日至4月30日进行年度审验;
6、办事时限:3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不收费
9、办事电话:5165831
10、监督电话:5310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