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关于加快菏泽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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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菏泽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厅字[2004]18号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帮助菏泽市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充分发挥后发优势,
努力实现跨越式发展,确保省委、省政府做出的“突破菏泽,带动西部,促进全省发
展”战略决策的顺利实施,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指导
下,允许和支持菏泽市采取比其他地区更加开放、灵活的政策,探索适合自己发展的
路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从2004年起5年内,对菏泽市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地方负担的四分之一,省
财政承担三分之一。
二、将菏泽市境内损坏严重的国道干线老油路,逐步纳入计划改造;对三庄、许
单、核刘、沿黄等干线道路,在全省省道网调整时给予重点考虑,按全省统一规划,
对符合条件的安排升级;对与邻省接壤的菏兰高速、德商高速、日东高速延长线(含
东明黄河公路大桥) 、 菏徐高速,依次于2004年、2005年上半年、2005年上半年、
2006年开工建设,于2007年、2008年、2008年、2009年建成通车。
三、 从2004年起5年内,菏泽开发区内工业用电,以2003年实际用电量6000万千
瓦时为基数, 按年递增20%计算,每年按0.1元/千瓦时给予补贴,补贴资金通过新
增加菏泽电厂电量(不含扶贫电量)来解决。
四、省涉农扶持资金、专项补助资金、省基本建设基金的安排和争取国家补助的
资金重点向菏泽倾斜,加大用于菏泽的比例。取消菏泽各县区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配
套任务,配套资金由省里承担。对国家和省确定安排的建设项目,分别提高省配套资
金和省补助资金比例5—10个百分点。
五、 今后5年,省财政充分考虑菏泽市的特殊情况和实际困难,逐年加大对菏泽
的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力度。从省财政安排的激励性转移支付中,每年拿出不少于四分
之一的资金补助菏泽,但补助资金要与菏泽各县(区)的经济发展质量和增收节支成
果相结合。直接考核到县(区)、下达到县(区),鼓励改革,促进发展,切实提高
财政自给能力,逐步解决工资发放困难。
六、 从2004年起5年内,到菏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具有硕士研
究生以上学位、学历的人员,其工资从工作之日起5年内由省财政按国定标准全额负
担。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