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辑 东明县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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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区介绍
东明县开发区于2004年9月30日正式成立,其前身为东明县工业经济园区。
东明县开发区位于东明县城东部,西邻黄河路,东至赵管营村东部,北靠日东高
速公路,南依新石铁路,面积8.6平方公里。开发区现辖10个行政村(12个自然村),
21家企业,总人口2万余人,其中农村人口11000人。
按照“速度超前、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我们聘请上海同济大学规划研
究院和北京化工设计院的一流专家,完成了对园区的全面规划设计。目前,已累计投
入资金5300多万元, 铺通了园区三横五纵23.6公里主干道路,交通铺设了内径为1.5
米的涵管式下水道,排水设施完善;供水、供暖、供气等管网建设已全部配套。同时,
东城电信分局、 220千伏变电站、采油六厂至开发区天然气专用线已相继投入使用;
有线电视、宽带、电话等信息网络健全。东明开发区已基本具务了“七通一平”的条
件。
公安、工商、税务、土地等各职能部门都在开发区设立了管理分局,保证了为开
发区内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一站式”服务。
为满足园区企业生产生活需要,我们加快自备电厂建设。目前石油化工工业园内
3.6万千瓦电厂扩建项目正在建设,明年三月份建成投产后,供电能力可达6.6万千瓦;
农副产品加工工业园内由香港泰和热电投资2.5亿元,总装机6万千瓦的自备电厂已完
成各项报批手续,明年即可开工建设。
目前,开发区入园项目达到43个。其中,11个项目建成投资,11个项目正在建设,
入园企业固定资产30亿元,到2005年,可实现工业增加值10亿元,销售收入39亿元,
利税2亿元,占全县口径内企业的80%以上。园区经济已经成为全县经济发展的龙头。
(二)优惠政策
东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国内外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
组织或个人来我县投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
下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中所指的投资者,指东明县行政区域外的所有投资者。外商投资
企业,包括外商独资和与县内企业合资、合作的企业。
第二条 凡在我县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乡镇固定
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生产性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
外,同时享受本政策。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三条 凡在东明县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资密度
太到70万元/亩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可进入县开发区。如征用土地,地价3.9万元/亩,
在国家土地政策允计的情况下,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 税费政策
第四条 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环保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
污水处理费、工本费以及代国家、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
费。
第五条 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2%)前2年给予100%的
奖励,后三年给予50%的奖励。奖励以审计结果为准,由受益财政支付,一年一兑现。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六条 对引荐资金项目到我县投资生产性企业的,企业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
入(以审计结果为准)的0.5%一次性奖励中介人,奖励由受益财政支付。
第五章 环境政策
第七条 凡来我县投资办企业所办理的各种手续,均采用联合办公,提供优质、
快捷、高效的服务。
第八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封闭管理,未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本
地任何单位和部门(税务部门除外)一律不得擅自到企业从事收费、罚款、查帐、调
帐等活动。对外商投资的验资和会计决算,任何部门不得强行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和审
计师务所,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中,有权自主选择建筑单位,维护正常经营秩序。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到企业强装强卸,寻衅滋事,如有违法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严肃
处理。
第九条 设立外商投诉中心,负责接受外商投诉工作,协调各部门及时处理外商
投诉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对于高新技术项目、社会公益事业及一、三产业项目或投资额过亿元的
项目,各项优惠政策可以“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十一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