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发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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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菏泽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各县招商引资项目
在菏泽开发区建设的通知
菏政发〔2004〕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加快菏泽发展现场办公会议精神,加快经济园区化、园区城
市一体化步伐,促进菏泽经济快速发展,现就鼓励各县招商引资项目进入菏泽开发区
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抢抓机遇,推动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各县可在菏泽开发区内建设
工业园,将引进项目安排在菏泽开发区建设。
二、进入菏泽开发区建设的项目,必须是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或
200万美元以上,投资密度在100万元人民币/亩或10万美元/亩以上的无污染项目。
三、菏泽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对各县进入菏泽开发
区的项目进行科学布局,依法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手续,做好相应的组织协
调和服务工作。对投资总额在10亿元人民币或1亿美元以上,投资密度在120万元人民
币/亩或12万美元/亩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依法提供用地;对符合进区投资额度标准
但低于以上投资规模的招商引资项目,由菏泽开发区管委会根据项目所需统一提供用
地。
四、菏泽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建设招商项目所需的主要道路、电力、供排水等
各项基础设施,搞好社会治安,为项目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招商项目落地后,
菏泽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履行签约合同,落实承诺的义务和责任。
五、对各县进入菏泽开发区的项目,执行菏泽开发区对入区企业制定的所有优惠
政策及保护性措施。有关部门确需进企业指导工作或征缴规费的,必须经菏泽开发区
管委会统一协调,并提前通知企业,确保其正常生产经营。对项目建设中应缴的行政
规费暂行缓收,应缴纳的技术服务费,菏泽开发区按最低限的三分之一收取。
六、各县在菏泽开发区落地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工业
增加值、利税及其他相关指标一律统计到该县。项目投产后上交工商税收形成的地方
财政收入通过市级财政全部转移支付给招商引资县。其项目建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其他应收的规费由菏泽开发区征收。
七、菏泽电厂实行直供电后,各县进菏泽开发区项目与区内其他企业同等享受低
电价。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二) 菏泽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市政府部门
为菏泽开发区招商引资的通知
菏政发〔2004〕26号

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加快菏泽发展现场办公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的
综合优势,加快菏泽开发区的发展,现将鼓励市政府各部门为菏泽开发区招商引资的
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为开发区招商引资是加快菏泽发展的重
大举措,市政府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为开发区招商引资。
二、菏泽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划出招商引资项目所需
土地,并依法办理有关土地手续。
三、菏泽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建设招商项目所需的主要道路、电力、供排水等
各项基础设施,搞好社会治安,为招商项目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招商项目落地
后,开发区要严格履行签约合同,落实承诺的义务和责任。
四、在菏泽开发区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必须服从菏泽开发区的统一规划、产业
布局和协调管理,所需各类条件,都要纳入与菏泽开发区管委会的合作协议。市政府
各部门不得另外承诺菏泽开发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五、凡市政府各部门招商引资项目在开发区落地的,从项目投产年度起,从该项
目当年地方财政收益中每年提取20%,奖励给招商引资的部门,连续奖励5年。资金的
分配使用由该部门按照有关法规自行确定。
六、对进入菏泽开发区的各类生产性企业,享受菏泽开发区管委会对企业的招商
引资优惠政策。
七、菏泽开发区对市政府各部门招商引资项目所需土地按规划预留,根据项目实
际需要分期供地,视项目投资规模和投资密度,确定供地价格。对投资总额在10亿元
人民币或1亿美元以上,投资密度在120万元人民币/亩或12万美元/亩以上的项目,由
市政府依法提供用地;对低于以上投资规模的招商引资项目,由菏泽开发区管委会根
据项目所需统一提供用地。
八、对进入菏泽开发区的项目,实行保护性管理,有关部门确需进企业指导工作
或征缴规费的,必须经菏泽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协调,并提前通知企业,确保其正常生
产经营。对项目建设中应缴的行政规费暂行缓收,应缴纳的技术服务费,按最低限的
三分之一收取。
九、菏泽电厂实行直供电后,进菏泽开发区项目与区内其他企业同等享受低电价。
十、中央、省驻菏单位及市直其他部门和单位招商引资项目在菏泽开发区落地的,
享受本通知的同等政策。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