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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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社的审批
1、审批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年10月15日发布,2001年12月11日修订)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2001年12月27日发布)
2、审批条件
⑴有固定的营业场所;⑵有必要的营业设施;⑶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
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⑷有符合《旅游社
管理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
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国际
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 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
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3、申报所需材料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⑴设立申请书;⑵设立旅行社可行性报告;
⑶旅行社章程;⑷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相应的资格证书;⑸开户银行出具的
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⑹
经营场所证明;⑺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4、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⑴符合旅游业发展规
划;⑵符合旅游市场需要;⑶具备《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
通知申请人。
5、承办机构和收费标准
承办机构为市旅游局质量规范管理科,此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