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投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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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有监察室,由市监察
局派出的工作人员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对“中心”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投诉
电话: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5165818
行政效能投诉中心:5330900
(二) 、“中心”窗口服务对象有权以电话、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对“中心”窗
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以及违反“中心”规章制度的行为向“中心”监察室投
诉。
(三) 、“中心”监察室接到投诉后,要立即予以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要立案
受理,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
(四) 、窗口单位应积极配合“中心”监察室的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问
题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告“中心”监察室。
(五) 、“中心”监察室对窗口单位的处理意见要予以调查核实,并应将处理意
见尽快反馈给投诉人。
(六) 、“中心”监察室对投诉人的一般投诉,能当场处理的,要当场处理并给
予答复;不能当场处理的,要在当日或次日处理后给予答复。对比较复杂的或涉及两
个以上单位需要协调处理的投诉,要尽快和有关窗口单位进行协调,在一周内做出答
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的,要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解释清楚。
(七) 、“中心”监察室工作人员要做到客观、公正,对每起投诉都要认真做好
记录,向投诉人解答有关问题和解释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耐心细致,投诉人要求
保密的事项要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