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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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办事部门:临时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
2、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1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7、28、29条。
3、申报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原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
(2)发票领购簿(复印件);
(3)发票领购申请表(原件);
(4)原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
(6)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
(8)银行开户帐号(复印件);
(9)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10)租赁场所的正式发票及租赁协议(复印件);
(11)自有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或土地证(复印件);
(12)报验税务机关登记证明(原件);
(13)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14)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 办事对象:外省(市)从事经营活动到我省或我省境内跨市、县(市、区)
从事临时经营活动,已办理过报验登记,需要申请领购地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5、 办事程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填写、交齐上述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审核后,决定是否准予该项行政许可。
6、办事时限:20个工作日。
7、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8、办事电话:5928591 5381295
9、监督电话:5928222
(二)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拆本使用发票
1、办事部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5条。
3、申报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
(2)拆本使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原件);
(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簿(复印件);
(4)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6)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 办事对象:具有发票领购资格并已领购订本式发票、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
要将发票的记账联与发票联同时从整本发票中拆离使用的纳税人。
5、 办事程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填写、交齐上述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审核后,决定是否准予该项行政许可。
6、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内。
7、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8、办事电话:5928591 5381295
9、监督电话:5928222
(三)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使用计算机开票
1、办事部门:主管税务机关。
2、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7条。
3、申报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
(2)企业使用计算机普通发票登记表(原件);
(3)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4)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
(5)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6)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7)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 办事对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按税务机
关的要求传输开具发票的相关数据信息、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在山东省行政区划管辖范
围内注册的企业。
5、 办事程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填写、交齐上述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审核后,决定是否准予该项行政许可。
6、办事时限:20个工作日。
7、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8、办事电话:5928591 5381295
9、监督电话:5928222
(四)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或本单们自行设计的发票
1、办事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7条。
3、申报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
(2)企业专用发票印制申请表(原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纳税人申请印制发票的票样、使用范围及年度印制计划(原件);
(5)企业内部发票领、用、存管理制度(原件);
(6)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7)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8)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 办事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且实行全省垂直性管理的行业性企业或印制门
票类发票的企业: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
(4)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无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5)有发票专用仓库,有专人负责管理,并配备防火、防潮、防盗等安全保卫措
施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5、 办事程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填写、交齐上述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审核后,决定是否准予该项行政许可。
6、办事时限:20个工作日。
7、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8、办事电话:5928591 5381295
9、监督电话:5928222
(五)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1、办事部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2、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3条。
3、申报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
(2)发票领购申请表(原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发票专用章、财务章印模(原件);
(5)申请使用全国统一发票的资质证明(复印件);(仅限于公路、内河货物运
输业统一发票)
(6)房产、土地证明(复印件);
(7)租赁场所的正式发票及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复印件);
(8)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9)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10)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办事对象: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需要领购地税发票的纳税人。
5、 办事程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填写、交齐上述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审核后,决定是否准予该项行政许可。
6、办事时限:20个工作日。
7、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8、办事电话:5928591 5381295
9、监督电话:5928222
(六)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才使用税控装置
1、办事部门: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3条。
3、申报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5)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 办事对象:生产、经营规模小、无建账能力,且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
账专业机构或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有困难的纳税人和根据规
定需要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
5、 办事程序:符何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填写、交齐上述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审核后,决定是否准予该项行政许可。
6、办事时限:20个工作日。
7、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8、办事电话:5928591 5381295
9、监督电话:5928222
(七)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1、办事部门:当地地方税务机关。
2、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31、32条。
3、申报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安全保证说明(原件);
(7)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8)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9)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 办事对象:能够履行监督纳税人依法缴纳印花税义务的、所取得的税款能够
专户存储、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应税凭证的鉴证、公证单位,以及民航、
铁路、公路运输、金融、保险等发放和办理印花税应税凭证的单位。
5、 办事程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填写、交齐上述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审核后,决定是否准予该项行政许可。
6、办事时限:20个工作日。
7、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8、办事电话:5928591 5381295
9、监督电话:5928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