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辑 交纳电费的有关规定 资料库:菏泽市情资料库 章节:菏泽市政府服务指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h/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h/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h/section/18/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h/section/18/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h/section/18/article/14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h/section/18/article/14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一)交费方式 1、电力客户服务中心营业厅坐收 2、银行代收,城区客户可在工行、中行、农行任一储蓄所交纳电费。 (二)交费时间 客户须在《供用电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纳电费 (三)违约责任 1、违约金收取 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 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居民客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客户: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 分,每日按欠费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计计收,总额不足1元按1元收取。 2、 中止供电者自逾期之日起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 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附:菏泽市电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