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辑 交纳电费的有关规定 资料库:菏泽市情资料库 章节:菏泽市政府服务指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h/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h/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h/section/18/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h/section/18/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h/section/18/article/14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h/section/18/article/14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一)交费方式
    1、电力客户服务中心营业厅坐收
    2、银行代收,城区客户可在工行、中行、农行任一储蓄所交纳电费。
   (二)交费时间
    客户须在《供用电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纳电费
   (三)违约责任
    1、违约金收取
    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
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居民客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客户: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
分,每日按欠费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计计收,总额不足1元按1元收取。
    2、 中止供电者自逾期之日起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
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附:菏泽市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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