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电力设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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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力设施保护法律规范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5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1996年4月1日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
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
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应当
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
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
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
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
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已经种植的植物妨
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
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
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
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
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7年9月15日
实施日期 1997年9月15日
第八条 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所内与发、变电生产有关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所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
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针、消防设施及附属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
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讯设施及附属设施。
第九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针、金具、绝缘
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
通道、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附属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
缆隧道、电缆沟、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附属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
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附属设施。
第十条 电力电缆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
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
330千伏150米; 500千伏20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电缆保护区
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
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零点七五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
两侧各一百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五十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
颁布日期: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实施日期: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第十三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
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第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
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越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
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
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
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
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
长的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
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植物,并由园林部门负责
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
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极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 3.5米 4.0米
154-220千伏 4.0米 4.5米
330千伏 5.0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四)办理窃电案件适用法律规范
一、窃电是指非法占有应交电费为目的,采用隐蔽或者其他手段不计量或者少计
量电量、电费用电的行为。窃电金额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
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窃电
1、在供电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电、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
2、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
3、伪造或者擅自开启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
4、故意损坏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
5、以改变接线等方式故意使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的;
6、将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的;
7、擅自变更电容、变比等用电设备参数用电,造成电费损失的;
8、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造成电费损失的;
9、采用其他方式、方法窃电的;
三、窃电量按照如下方法计算:
1、 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
千瓦)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方法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最大电流值(装有限流器的,
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电的时间计算确定;
3、上述方法无法确定,可以按负菏监控装置的记录确定窃电量;
4、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量参照下列方法确定:(1)按同类产品国家规定
的或者同类产品正常综合单耗和产品产量相乘计算用电量,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后与
抄见电量对比的差额计算; (2)在总表上窃电,按分表合计电量及正常损耗之和与
总表抄见量的差额计算; (3)按历史上正常月份用电量与窃电后抄见电量的差额,
并根据实际用电变化计算确定。
四、窃电金额是指因窃电而非法占有的应交电费的金额。窃电金额按照如下公式
计算:
1、窃电金额=窃电量X作案当当地国家批准的电力销售价格(含税)+国家、省物
价部门规定按电量收取的其他费用
2、擅自增加受电设备容量,造成电费损失的,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窃电金额=擅自增加的受电设备容量X作案时当时当地国家规定的按容量收取的基
本电费价格(含税)
3、擅自改变用电类别,造成电费损失的,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窃电金额=用电量
X作案当时当地国家批准的不同用电类别电力销售价格含税)的差值+国家、省物价部
门规定按电量收取的其他费用的差额。
窃电又有擅自增容或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行为,造成电费损失的,各项损失累加
确定窃电金额。
窃电后又转售的,转售价格高于国家批准电价的,按照转售价格计算;转售价格
低于国家批准电价的,按照国家批准的价格计算。实施分时电价的用户,如不能确定
时段,电力销售价格按含税平段电价计算。
备注:以上条款节选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查院、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电力工业局联合下发的鲁电经(2000)165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