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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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境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审批
1、办事部门:菏泽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2、办事依据:国务院第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电部第
11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3、申报材料:填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节目申请表》。
4、办事对象:单位或个人。
5、办事程序:
(1)单位或个人申请;
(2)受理并审查
(3)现场勘察;
(4)批准。
6、办事时限:5天。
7、收费标准:接收境外节目的单位和个人收视管理费300元/年。
8、收费依据:山东省广电厅、物价局、财政厅鲁广厅联字[1994]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9、办事电话:5339777
10、监督电话:5161108
二、设立有线广播站
1、办事部门:菏泽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2、办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8号令。
3、申报材料:县级广播电视局书面申请。
4、办事对象: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
5、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证明;
(4)批准。
6、办事时限:即办。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办事电话:5339777
9、监督电话:5161108
三、设立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站审核
1、审批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三星级以上酒店、饭店;
(2)外国人长期居住的单位;
(3)高级别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单位确因业务需要的。
2、申报所需材料
(1)填写《接收境外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2)市外事办证明材料。
3、办理程序
(1)单位或个人申请;
(2)市广电局受理;
(3)现场勘察;
(4)市广电局审核;
(5)国家安全局审查审核;
(6)报省广电局批准。
4、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省广电厅、物价局、财政厅(94)鲁广厅联字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收
视管理费800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