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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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程序
1、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
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持计划、规划、土地部门的批文及本单位修
建人防工程的申请报告(附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到市人防部门申请并填写《“结建”
防空地下室审批表》。
2、市人防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和《“结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5个
工作日内提出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建设单位依据《“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编
制拟建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性报告)。可研性报告一式四份。
3、市人防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可研性报告5个工作日内批复。建设单位根据批复
意见,委托具有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4、人防部门接到建设单位报送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
核意见,列入当年人防工程建设计划。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理、监督手续。
5、建设单位持列入人防工程建设计划的批文和《菏泽市人防工程建设许可证》,
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6、 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办理
有关缴费手续。
7、 建设单位不能或没有按照人防部门批准的建设标准和时间修建防空地下室,
人防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建设单位的
法律责任,并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同时,追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8、 未经人防部门审核同意,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建筑项目开工建
设方面的有关手续,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办事部门: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
2、办事依据:鲁价费发[2001]181号,《关于调整人防建设收费的通知》;菏价
费发[2001]148号,转发《关于调整人防建设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3、申报材料:
(1)菏泽市计划委员会批文;
(2)规划设计文件;
(3)不易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
(4)地质资料。
4、办事对象:
(1)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项目,应建而因条件限制不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2)新建住宅楼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应建不宜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3) 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按3~5%的比例修建地下室而不宜
修建的;
(4)按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
(5)其他新建民用建筑。
5、办事程序:
(1)申请:建设单位到人防部门领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请表》,按
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审批:建设单位持人防部门的审批意见到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相关手续。
6、办事时限:5日。
7、收费标准:
(1)按国家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不易修建的,每平方米1500元;
(2)其他民用建筑(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按地面建筑物建筑面积每平
方米最高不超过25元收取。
8、收费依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鲁价费发[2001]181号;市物价局、
财政局、人防办[2001]148号。
三、人防工程建设费
1、办事部门: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
2、办事依据:鲁价费发[2001]181号,关于调整人防建设收费的通知;菏价费发
[2001]148号,转发《关于调整人防建设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3、申报材料:
(1)单位人员名单;
(2)营业执照(副本)
4、办事对象:
(1)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2)个体工商户。
5、收费标准:
(1)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10元;
(2)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50元。
6、收费依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鲁价费发[2001]181号;市物价局、
财政局、人防办[2001]148号。
7、办事电话:5165883
8、监督电话:5901108
四、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的拆除、人防工程的报废拆除审批
1、办事部门: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
2、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
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
人防字[2003号]18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申报材料:
(1)申请;
(2)相关批文、方案;
(3)有关证件。
4、办事对象:
(1)法人;
(2)自然人。
5、办事程序:
(1)申请;
(2)审批。
6、办事时限:15天。
7、办事电话:5161606
8、监督电话:59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