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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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农村人民群众治病服药,历来自行负担医疗费用。建国前,菏泽境内普
遍缺医少药,大多农民无钱就医,健康得不到保障。
建国初期,全区建立各级人民医院和卫生院,群众治病仍属自费,但随着国民经
济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对治病确有困难者,给予适当救济和减免,对烈军属、荣复
转退军人实行医疗减免,对某些地方病,给予免费治疗。
公费医疗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工作人员享受供给制待遇
,其伤、病、残等就诊医疗均予免费。1952年12月,执行政务院颁发的《国家工作人
员公费预防实施办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
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制度。1958年初,专区及各县先后成立了公费医疗管理委
员会及门诊部,规定了公费医疗范围、管理方法、就诊、转诊、医疗费报销和开支范
围,实行持证就诊制。同时,各区乡均成立了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掌握部分公费款
(30%)的支配和使用。1964年执行山东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重新修订公费医疗预
防经费开支定额享受范围及管理的若干规定》,控制对特殊、滋补、抗生素、激素等
中西药的使用。1981年12月,地区卫生局决定对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公布
的第一批保健药品实行药费自理。
公费医疗自实施时起,由地方财政拨款,卫生部门负责管理。凡享受公费医疗者
,须持证到乡镇(区、公社)级以上医疗单位就诊。1983年后,有的县(市)部门或单位
实行公费医疗包干制,将医疗费拨给各系统,享受公费医疗者凭单据在本系统报销。
还有的单位每月发给职工2-5元医疗费,节余归已,超支自负。1985年,全区享受公
费医疗的人员107900人,实际开支532.71万元,人均51.27元(不含梁山县)。
劳保医疗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
险条例》,全区国营商业企业和厂矿企业,绝大部分单位实行劳保医疗,干部职工的
医疗费用,由本企业和所在单位负担。各企业条件和担负能力不同,实行劳保医疗人
员的待遇也各有差异。
合作医疗1958年,随着人民公社的建立,农村部分队试办互助医疗。1969年,全
区陆续实行合作医疗。据统计,共成立424个合作医疗站。这是农村人民公社社员依
靠集体力量,发扬互助互救精神,在自愿结合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合作医疗基金由
个人和集体共同负担。实施的具体办法是社队两级联办(少数公社以社为单位实行合
作医疗),经费由生产大队、生产队组织筹集,每人每月缴纳一定数量的合作医疗费
。参加大队办合作医疗的交到大队卫生室,其医药费根据本大队具体情况,实行全部
免费或部分免费。参加社、队联办医疗的,筹集的资金一部分留作本队卫生室掌握使
用,一部分交公社卫生院统一使用。经大队卫生室医生准许,需要到公社医院或上级
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由公社卫生院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报销或部分报销。五保户、烈
军属药费可减免。
1978-1979年,根据《全国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精神,全区各县基本建立
了合作医疗制度。但在办合作医疗的过程中,也存在不少实际问题,有的不顾主客观
条件,采取“一刀切”,再加政治思想工作跟不上,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了医疗经
费大量超支。因此,合作医疗制度未能巩固,70年代末逐渐解体。
自费医疗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者,非病理性医疗费用自理。这种制度的推行
,对合理使用公费医疗经费、节约药品都收到了较好效果。1964-1985年,国家卫生
部及省卫生厅规定的自费药品几经更变补充,共计100余种。1978年,菏泽地区根据
上级的有关指示精神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中、西药品的名称种类
,凡是批文为“健字”的药品单据,原则上报销,凡属自费药品单据,医疗单位必须
加盖“自费”药品图章,一律不得报销。各单位不准报销非医疗性商品和购进各种杯
、壶、桶、盒、花瓶和包装药品的器具和用品;自费药品、出诊费、陪床费、自请医
生和救护车费及镶牙、整容、矫形等,无论有无证明一律不准在公费、劳保医疗费中
报销。凡是经医院认为病情确实需要的费用,其超出部分不能在公费医疗费中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