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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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时期,境内文化艺术事业由教育行政机构管理。1949年8月,菏泽专署设教育科,也兼管文化艺术工作。1952年4月,教育科改名文教科,有工作人员10人。1956年,文、教分开,成立专署文化科,有工作人员5人。1958年4月,文化科撤销,成立专署文教卫督导组,负责文化、教育、卫生工作,有工作人员9人。1958年11月菏泽、济宁两专区合并,文化管理工作机构撤销。1959年6月,菏泽、济宁两专署分设后,菏泽专署成立文教局,设正副局长3人,工作人员16人;内设文化、普教、业教、行秘四个组,负责全区文化教育工作。1969-1971年,文化工作由菏泽地区革命委员会政治部宣传组负责。1972年,又成立地革委政治文化组,有工作人中9人。1975年撤销文化组,成立地革委文化局,至1978年7月改名菏泽地区行署文化局,有工作人员20人。1980年行署文化局改名菏泽地区文化局,内设文化科、艺术科、政工科、办公室。1984年增设纪检组。共有工作人员26人,下辖艺术馆、博物馆、戏曲研究室、菏泽艺术学校、电影公司、山东《牡丹》编辑部、地区枣梆剧团、豫剧团、杂技团、曲艺队及中华影剧院、菏泽剧院、群艺影院、北关影院、文化用品综合公司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