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武装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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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0月至1951年11月,菏泽专署设立政治保卫队,各县公安局设立公安中队
。1951年12月至1955年7月设立菏泽专署公安大队,隶属于济南军区公安部队司令部
领导。1955年8月1日至1961年11月改为菏泽专署人民武装警察大队,各县改为公安队
,统归公安部门的人民警察机构管理。干部、警士一律实行薪金制。1961年12月至1
963年1月,受军队和公安部门的双重领导。1963年1月至1966年5月武警部队实行义务
兵役制,仍接受军队和公安部门的双重领导。1966年6月,中央军委电令撤销中国人
民公安部队,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山东省总队菏泽专署大队及其所辖直属二中队、10个
县中队交由菏泽军分区和各县武装部领导;直属一、三、四中队交由山东省军区领导
,改编为山东省军区独立二师四团三营。1975年10月,公安部、解放军三总部颁布《
关于县、市中队交由公安机关建制领导的有关问题》的文件,自1976年1月1日起,全
区各县中队陆续交归公安机关领导,改为人民武装警察建制。为此,菏泽地区公安局
设立人民警察科。全区10县、市中队归属民警科管理领导,干部仍属现役,战士继续
实行义务兵役制。1983年,担任地方执勤任务的原菏泽军分区独立营与公安部门的武
装民警合并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菏泽地区支队(正团级),下设司令部、政治处、
后勤处。将原菏泽军分区独立营及二、三、四连和原公安处直属中队,分别改称为:
武警菏泽支队直属大队一、二、三中队,武警菏泽支队直属中队及10县、市中队。